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7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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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 万某任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 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 7000 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 3 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市番禺区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案例 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 2008 年 9 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 年 5 月 18 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
2、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 22 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 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 11 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 33486.48 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 年 9月 27 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 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十个月。案例 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
3、职务侵占罪 2011 年 9 月 2 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 5,290 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 11,730 元的乙酸正丁酯 1,020 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 5,290 千克。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4、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四人均被判处 6 个月以下。案例 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 39244 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被告人曹某某在 2005 年 5 月至 8 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 5 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 元非法占为己有。2011 年 8 月 17 日,被告人曹某某至省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
5、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 40000 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机关指控的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
6、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案例 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被定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同年 7 月 12 日和同年 8 月 12 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有限公司和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 200 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50 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
7、白 20 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50 支。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 41800 元、10450 元及 4750 元,共计57000 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2010 年 7 月 26 日和 2011 年 2 月 25 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 500 瓶人血白蛋白和 300 瓶人血白蛋白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发票。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博某医
8、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 96500 元和 52800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2010 年 8 月 10 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 149750元。2011 年 3 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同年 3 月 31 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2011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 20000 元。2011 年 5 月 26 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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