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国家工商总局750.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品买卖合同---国家工商总局750.pdf(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2000101 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_ 买受人:_ 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第十条
2、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到货后十日内,买方在交货地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出卖人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到货后,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达到买方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卖方每迟延一天交货,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总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3、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起生效。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出卖人(章):买受人(章)2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 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一)数量。关于标的名称: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2.关于牌号商标:凡有商标、牌号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牌号、商标位置内.3。关于规格型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关于生产厂家
4、:产品需注明生产厂家。(二)数量 1。关于计量单位条款。计量单位,应根据产品选用,同时还应遵守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常用以下几种计量单位计算产品的数量:重量单位。重量单位有:千克、克、公斤、吨等;个数单位个数单位有:件或只、双、台或套、打、箱、桶、包、捆、盒、听、卷等;长度单位。长度单位有:米、厘米、毫米等;面积单位。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厘米、平方公里等;体积单位.体积单位有: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等;容积单位。容积单位有:毫升、升等.选定计量单位后,根据计量单位,协商确定合同产品的总量,并用数字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数量条款位置内.(三)价款:
5、关于单价条款。单位价格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困难的,可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按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结算”或“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价格结算”.(四)交(提)货时间及数量:规定某月发货。使用最广是规定在某月交(提)货。二、“第二条 质量标准”须写明执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统一填列“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三、签订“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由于其特性及检测条件等限制,不可
6、能当时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而必须安装运转后才有可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合同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 标准进行包装。五、签订“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的注意事项 本条主要是针对成套供应的工业品的买卖而言。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于机电设备,除了应对主机的数量有规定以外,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
7、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最好附一个清单予以列明.六、签订“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注意事项 有些产品的交货数量无法绝对确定,这就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七、签订“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所有.3 为了保护买卖中出卖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对于工业品买卖,我国目前采取的交货方式主要有:出卖人送货或代运,买卖人自提。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密切
8、相关,采用出卖人送货方式的,交货地点应为买受人指定的送货地点;采用买受人自提的,交货地点应为产品所在地点。九、签订“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以及民间运输等。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2。费用负担。一般来说,出卖人代运的产品,装车、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装车、船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中转费用及列入运单内的装车、装船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长途和短途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
9、担。交货后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1检验标准。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2检验方法。数量检验的方法有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质量检验的方法有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法、化学分析法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如果是抽样检验,还是明确抽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多少或千分之多少)。.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一般送货或代运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检验地点。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
10、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在签订验收条款时,对检验的期限,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十一、签订“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成套设备的效用发挥仰赖于设备是否成套并正常运行,这也是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的目的所在。由于成套设备的技术因素和工艺因素,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一)结算方式: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二)结算时间:合同双方可这样约定:“签订时支付”、“交货时支付”、履约后
11、日支付”、“年月末支付 等。(三)结算地点: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十三、签订“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的注意事项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此种约定所产生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又称约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权,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将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否则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十四、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定金见第十三条担保部分)。十五、“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行选择。十六、“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_起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两种:(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除上述条款之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事项,此条的约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十八、其他要求(一)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三)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