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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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7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 名称: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类别: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 号)第五条 奖励办法:(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
2、,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20000-30000 元;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5000-10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II/7 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3000 元。(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 800 元。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中华人民
3、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 号)有关规定实行。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III/7 附件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不属于举有奖报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
4、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 告知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奖励决定(告知信访人领奖)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进行转办、督办。(60 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举报人)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整理并上报信访办负责人进行审批(每季度第一个月)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者属地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信访办 举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举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IV/7 广西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命名表彰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性质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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