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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1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状况 一、主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扬贯彻活动 1、职业病防治法常常性宣贯活动年初以来,我们结合职业卫生常常性监督工作,主动向企业负责人宣扬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至 6 月 19 日止已对 46 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扬,共向其发放宣扬手册 180 余本。同时主动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学问,宣扬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扬资料 1 千余份,对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学问及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大作用。半年来,我们向 100 余家企业寄送宣扬监督信息 6 期共600 余份,同时每期监
2、督信息均向劳动、安监、工会、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发送,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反馈的信息看,到达了较好的宣扬效果。2、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扬周活动依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 xx 年职业病防治法宣扬周活动的通知渝卫法监xx42号要求,我区于 xx 年 4 月 24 日至 5 月 1 日期间在全区深化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扬活动。4 月 29 日,涪陵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联合开展了以“爱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扬周活动。3 家单位在涪陵区体育馆设置了街头宣扬站,布置展台 3 个,悬挂宣扬标语 4 条、职业病防治宣扬挂图 12 幅,制作宣扬展板 4 张,
3、发放宣扬资料 12 种共 7 千多份,并 第 2 页 设置了职业健康询问台、投诉台,接受询问人数 140 余人;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的领导参与了本次宣扬周活动。在宣扬周期间,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化涪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厂内职工中进行了广泛深化的宣扬。共设置宣扬站 7 个,挂宣扬横幅 32 条,张贴宣扬画 500 余幅,展板 26 张,办宣扬栏 12 期,发放宣扬单、手册 1 万 5 千余份,并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
4、查。通过宣扬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学问和法律意识。活动周结束后准时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了书面总结材料。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职业卫生常常性监督工作 今年初我们向各有关用人单位下发了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做好 xx 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应仔细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至本年度 6 月 9 日止,共对 46 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了我区 7 家造船厂,检查发觉企业普遍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特殊我区造船行业,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缺乏,生产环境恶劣,存在着严峻的职业病危害平安隐患。我
5、区企业普遍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较差:所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皆未实 第 3 页 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多数企业未对有害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企业违法行为,检查发觉共有 32 家企业存在着违法行为,对其中 12 家进行了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 7 家进行了罚款惩罚,共惩罚金 19500 元,现已全部结案。2、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本年度的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主要是针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企业,选择部分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具有代表性的作业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测。至本年度 6 月 19 日止,共对 36 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6、了监测,监测有害因素种类有: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氨、氟化氢、磷化氢、高温等。共监测有害作业点 326 个、合格点 176 个、合格率53。98%。监测后准时向厂方出了监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通过监测发觉我区企业职业病危害依旧非常严峻,其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急需加强。三、xx 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状况 我们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始终把催促企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当作工作的重点,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限期整改,愈期不改正者坚决予以行政惩罚。至 xx 年 6 月 19日止,共有 28 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数 800 余人。二、主要阅历和教训 1、坚持
7、原则,和谐执法由于 职业病防治法 实施时间较短,第 4 页 法律责任较重,行政惩罚起点较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又特别普遍,同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尚未形 形成强大的社会言论气氛,其详细实施惩罚存在着肯定难度。因此我们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和谐执法,即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及现状,酌情惩罚,既到达惩罚教育的目的,又使工作得以顺当开展。2、坚持“宣扬先行,惩罚跟进”两手抓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转变执法模式,仔细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宣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即详细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坚持“宣扬先行,惩罚跟进”两手抓,事实证明该工作方法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一种有效手段。3、职业卫生监督
8、执法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其执法工作应循序渐进,因此加大对部分影响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工作尚待时日,同时不能片面听取企业为其违法行为查找托词所强调的客观困难,如企业经济困难、工人流淌性大等等,即不能因此而迁就、松懈执法工作。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区职业病防治监管力气薄弱,全区从事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仅有 3 人,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近 400 家,事实上每年仅有半年时间从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使绝大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不能监管到位,使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率常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未能形成较大的执法声势和气氛,且由于近年来用人单 第 5 页 位大量使用临时工、
9、农夫工,而该部分工人流淌性较大,给职能部门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因此,仅靠现有的职业卫生监管力气难以做好该项工作。同时由于我区经济相对落后,政府对重点企业、外来企业实行爱护政策、片面强调维护进展环境,客观上阻碍了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今后我们仍将连续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扬力度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对用人单位、特殊是煤炭、水泥制造、造船行业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用人单位的监督率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力争使我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2 一、“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10、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新修订的职业病定义包含的用人单位更全面,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更广泛。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的解析包含了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内容更丰富和详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由卫生 1 个变成了卫生、安监、劳动保障 3 个部门。第 6 页 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增加了这一条款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主体法律责任,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四、“国家鼓舞和支持研制
11、、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讨论,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主动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舞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新修订的第八条,在鼓舞用人单位完善和提高职业病科学防治水平的同时,提出了鼓舞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有利于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康复。五、“医疗卫生气构承当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当职业病诊断
12、的医疗卫生气构的名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 7 页 “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范围,更加强调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权力不得拒绝。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依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扩大了劳动者选择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给劳动者带来便利。但要避开消失重复诊断
13、问题。七、“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新修订的这一条款强调没有证据否认必定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更加倾向于爱护劳动者的权益。八、“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催促用人单位供应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供应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
14、挠。”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义务,特殊强调了职业病诊 第 8 页 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的权力,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九、“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供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帮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供应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5、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根据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新修订的这三条款解决了长期困扰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关系即职业史问题,特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明确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爱护。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当。”“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 第 9 页 规定妥当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新修订的这四条款对劳动者被诊断职业病的权益爱护更加明确、详细,特殊是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供应医疗和生活救助,更加表达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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