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df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df(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3号令)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 号)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下列简称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
2、保证建筑使用功能与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常用材料要紧是指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构成的各类材料。建筑节能检测分为型式检验与现场抽(取)样复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指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各工序完成后的工程质量。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第六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
3、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与设备。采购有关材料与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务必包含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构造详图。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施工图、设计修改图目录及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对不
4、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操纵,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对易产生热桥与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并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
5、能标准的材料质量情况,报告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与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依法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内容变更的,务必报原审图机构进行变更审查(法律法规定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应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建筑功能重大变更、层高或者层数发生变化的;2、建筑外围护节能措施变更的(外墙与屋面保温、外窗型式等);3、加层、结构受力体系改变或者基础型式、持力层有较大变动的;4、室内给排水、采暖、
6、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强电系统等涉及使用功能与安全变更的;5、屋面、地下室防水型式及防水材料变更的;6、其他应当按规定报审设计变更的。第三章 材料与检测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第十六条 材料与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与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八条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按规定
7、未实行资质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活动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外地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节能常用材料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与抽(取)样复检报告,并符合附件一要求(详见附件一)。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常用材料与设备抽(取)样复检数量:同一工程片区、同期施工的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种类(规格)产品,按工程建筑面积每 10000 平方米为一个检验批次,不足 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体工程不多于 3 个检验批次。三层及下列低层建筑每 10 个单体工程很多于一
8、个检验批。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项目:1、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面积及粘结强度;2、保温砂浆系统中的保温砂浆厚度;3、保温板系统及幕墙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检测;5、通风空调系统与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检测;6、当现场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对完成后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墙体、屋面)进行现场保温系统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检测。对保温施工质量有怀疑;保温材料无有关产品认证手续,无验收标准;保温材料无热工性能检验报告,保温体系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围护结构完成后节能效果的检测数量:按同构造
9、保温施工面积每 3 万平方米为一个批次,不足 3 万平方米按一个批次抽样,且每 5 个单体工程很多于1 个检验批。2、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抽样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检测。当设计未要求时不得少于 1且很多 3 个。3、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强度检测抽样数量:按同构造保温施工面积 2000 平方米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0 平方米按一个检验批抽样,且每一单位工程很多于 1 个检验批。4、外墙面砖粘贴强度抽样检测数量:同类面砖墙体每500 平方米取 1 组试样,每组 3 个,七层及下列的多层建筑每两个楼层不得少于 1 组,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每三个楼层不得少于一组;不足 500 平方米同类面砖墙体
10、取 1 组。5、节能保温系统中的施工厚度抽样检测数量:按保温施工面积每 500 平方米划分一个批次,不足 500 平方米的墙体立面也应划分为一个批次。6、通风空调系统与风口风量平衡试验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抽检系统总数的 3%,且很多于 1 个系统。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操纵与检验制度,配备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与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如无国家、行业标准规程根据的,应提供市级以上
11、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检验)证明,按规定应进行备案的同时应提供备案证明。首次使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价论证。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与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第二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关于大量使用相同构造、材料与施工工艺的部位与构造做法,应在现场使用相同材料与工艺制作样板墙(间)
12、或者样板构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应有全面的文字与必要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九条 建筑节能工程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与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与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与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与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有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与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 节能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