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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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 见(湛府 2015 68 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根据 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 1 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 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 2018 1 号)精神,结 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创业 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 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
2、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在类型上可以分为综合 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综合孵化器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综合化 服务的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 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 化器。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 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 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 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第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认定、绩效评价管理,并给予 后补助资金扶持发展。认定、绩效评价、后补助工作每年定期开 展,并动态管理。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
3、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湛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 间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的审核 与拨付工作。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要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对 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 督。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符合湛 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需求。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达 3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 孵化器达 1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
4、积(含公共服务场 地)占比不少于 70%。场地可作为孵化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续 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三)孵化器配备孵化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 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的占 70%以上。(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 10 家以上),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0%,在孵企业应全部在本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和税务登记
5、。(六)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 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 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八)制定入孵企业遴选和在孵企业毕业和淘汰机制。原则上应 包括以下内容: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约定孵化目标、计戈酥口 孵化措施等;制定在孵企业毕业条件和毕业标准等。第六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 月。(二)属迁入的企业,其产
6、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三)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属于高新 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并且知识产权界定清 晰,无纠纷。(四)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 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连续两年主营 业务收入累计 500 万元以上。(二)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八条【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
7、间应具备以下 条件:(一)众创空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符 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需求。(二)众创空间配备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经营管理 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每年开展的创 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聘请 专(兼)职导师,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三)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达 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 在孵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 75%。场地可 作为孵化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5 年,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8、(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一)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详见附件);二)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 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拟认定名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结 果。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 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在孵企业和团队及 创业导师。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第十一条 补助事项和标准:(一)运营机构补贴 1、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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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空间 管理办法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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