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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 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 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 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 免重复建设。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 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 心,是省工商局
2、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 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五条 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 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第六条 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 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 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 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2 护。第八条 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
3、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第九条 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 办备案。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 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 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第十二条 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 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定。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项
4、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 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 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 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 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需求方案,切实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 理。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 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3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 3 个月后或按 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
5、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 相关材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文档等,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组织实 施。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参加人员应当有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及使用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及维护责任,时间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应由本级工 商局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效益、作用、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列入批准机关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 手续。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 定外,由本级工商局所有。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技 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一份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保管,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存 档。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信息办负责解释。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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