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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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一、对 18 部规章和 4 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 3 部规章和 36 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的规章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 XX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
2、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审批权限”修改为“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第三十九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报送项目信息”。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XXXX 年 X 月 XX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
3、“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删去第二十七条。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XXX
4、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修订)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X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
5、令第 XX 号修订)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修订)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临时”,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和田间示范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
6、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植物生长调节剂。”6.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公布,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删去第三十三条。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将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自育品种”修改为“具有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品种”。第十
7、七条第一款中的“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修改为“副证注明作物种类”。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号、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1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 XX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删去第八条第二款。1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公布)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9、。”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1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X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XXXX 年 X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 号修订)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
10、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1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
11、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XXXX 年 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XXXX 年 XX月 X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公布,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X 号、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XXXX 年 X 月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
12、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XXXX 年 X 月 XX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公布,XXXX 年 X 月 X 日农业部令第 XX 号、XXXX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X 号、XXXX 年 XX 月 XX 日农业部令 XXXX 年第 X 号修订)将办法中的“驯养繁殖”修改为“人工繁育”,“出售、收购、利用”修改为“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修改为“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捕捉证”修改为“猎捕证”。删去“运输”“水生野生
13、动物特许运输证”和“运输证”。第三条修改为:“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
14、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第三款修改为:“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
15、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第三款修改为:“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删除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1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XXXX 年 XX 月 X
16、X 日农业部令第 X 号公布)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X 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XX%。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X 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X 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X 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 X 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X 年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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