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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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 职工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报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涉及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职工持股信托化的进展趋势、与目前存在的要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进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的。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工与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工以购买或者以其他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步走向规范的。1.关于职工持股的来源与比例(1)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 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要紧有三种情况:一是增资扩股方式。如深圳、南京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
2、者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建立。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如浙江、江苏规定:内部职工股既能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建立。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如安徽规定除采取增资扩股与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建立。在实践中,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工持股的方式比较容易被原企业投资者(要紧是国有股东)所同意。(2)职工持股的比例 各地对职工持股的具体比例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工持股的限定要紧有三种情况: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工持股比例。企业总股本越小,
3、同意职工持股的比例越大。二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高比例。如黑龙江规定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通常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 30%。三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低比例。如甘肃规定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与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与可能,职工持股能够达到相对控股或者绝对控股的比例。2.关于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 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要紧有下列几条途径:现金出资。很多省市明确规定,职工购股资金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类似规定的要紧有黑龙江、甘肃、青海、北京市与南京市。如黑龙江规定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
4、原则筹集。北京规定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南京规定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以个人出资为主,其他渠道为辅。银行贷款。如深圳规定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者资产经营公司贷款。将企业公益金借给职工。如深圳规定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利率决定。净资产增值奖励。如江苏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与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 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与其他有重大奉献的企业人员。专利、专有技术折股。厦门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可作价入股。深圳规定,在一定条
5、件下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奉献的经营者与技术骨干。工资、奖金结余量化。江苏规定,关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能够按职工工龄、奉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厦门规定企业能够把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存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年薪折股。安徽一些试点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3.经营者股权比例限定 对企业经营者与通常职工之间股权的比例,各地规定大体有 5 种:(1)设置上限。如深圳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 510 倍。北京市规定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 5%。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
6、持股额与通常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 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与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分档设定最高比例。黑龙江、陕西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 3000 万元下列、3000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 3 个档次,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总额的 3%、2%、1%。(3)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浙江、安徽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 5 倍以上。同意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与技术骨干多持股。江苏规定企业要紧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 5 倍以上(而原先规定董事
7、长、经理出资认股额通常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 2 倍,亦不得高于 5 倍)。(4)原则性规定。厦门规定,企业要紧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务必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通常职工,但没有具体下限。(5)例外规定。甘肃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通常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 35 倍;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4.关于职工持股的管理(1)职工持股的方式 我国多数省份规定,职工持股要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及类似的机构来进行。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陕西、宁夏等地都有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也有部分省市规定直接持有
8、、间接持有能够并行。如甘肃规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要紧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江苏规定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2)职工持股的组织机构 全国各地多数省份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股。目前,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组织与性质,实践中有如下模式:社团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如外经贸、北京、天津、宁夏、青海等。工会法人。以工会名义持股。如上海、甘肃、陕西、黑龙江、江苏、南京、广东、济南等。依托工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如深圳、云南等。股票托管。职工持
9、股通过委托共同受托人进行,共同受托人能够是企业内部职工,也能够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3)职工股权管理 我国各地在职工股权管理上通常都规定:除职工退休或者离开企业之外,通常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各省市有关职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者试行条例中,大多对职工股做出禁止转让的规定。如深圳、广东规定职工持股原则上,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这项规定的要紧考虑是:可有效避免过频转让而导致的职工股的管理混乱;可有效防止职工因只注重股权转让获利而忽视对企业进展的关心。同意股权随意转让,极易导致职工股权的过于集中,而使多数职工丧失股东身份,职工持股制亦将不复存在。5.有关政策优惠 各地在有关规定中,对
10、职工持股都给予了不一致程度的政策支持:对转让资产的优惠。如江苏规定(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 10%的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能够给予不高于低价 10%的优惠。浙江、安徽规定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 10的优惠。对职工股分红给予税收优惠。如深圳规定经营困难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对职工股分红转为再投资的优惠。如安徽规定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
11、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甘肃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二、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 1994 年,针对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的迫切要求,我国外经贸系统与部分省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各自制定与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到目前为止,已有外经贸系统、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安徽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 30 多个省市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性管理办法。关于与职工持股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制定职工持股的实施与管理办法的根据要紧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
12、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甘肃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 与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青海、安徽、浙江、江苏等是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三是根据国家证券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 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定向募集
1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与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证券委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我国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通常都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此,各地制定了有关的审批程序。以北京市为例,企业申请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审批流程要紧有下列内容:1.审批项目受理 企业申办职工持股制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主办单位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请示。内容包含: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职工持股会理事长推荐人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内容包含:公司改制或者股权重组前的基本情况,公司改制或者股权重组后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设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及非经营性资产等的
14、处置方案,公司改制或者股权重组前 3 年的经济效益概况,公司改制或者股权重组后 3年经济效益预测,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可行性分析,职工出资入股办法,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的管理规定,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施步骤。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内容包含:名称、宗旨、注册金额、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组织机构、理事长产生的程序与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其他事宜。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公司职代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企
15、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成立的公司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理事会负责人推荐表。会员名册(样式)及会员出资证明(样式)。企业上级部门对职工持股会改制方案中的财务、统计数字及未来经济效益预测的真实性、客观性的确认件。企业财务报表。2.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外,职工持股会会员都务必是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或者拟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产权清晰,经营范围与产品符合产业进展方向。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
16、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与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主营产品与市场份额,经营稳健,有一定的进展潜力与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净资产回报率通常应在 5以上。三、职工持股信托化的进展趋势 国内外的经验说明,实施职工持股计划需要信托机制。目前,我国多以职工持股会或者工会代表职工间接持股。但职工持股会与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持股主体参与职工持股计划都存在法律障碍。利用信托机制,能够解决持股主体缺位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专门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能够克服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等媒介实施职工持股方案的法律障碍。关于职工,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建立合法的信托关系,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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