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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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号)及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 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万
2、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总建筑面积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易建性评价,是指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的规则对参评项目的设计、生产和施工等过程环节进行评分,确定其易建性等级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 易建性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生产阶段评价和施工阶段评价。其中设计阶段评价又分为方案设计阶段评价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施工阶段评价又分为施工前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方案设计阶段评价是指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时,同步进
3、行方案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是指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时,同步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生产阶段评价是指预制构件或部品进入工地前,进行生产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阶段评价是指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取证后三个月以内)和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是指项目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通过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易建性设计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对施工过程中未能评价的指标进行后续评价,并对申请标识的项目实施易建性整体评价,评定该项目易建性评价等级。项目易建性整体评价是指将各阶段(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生产、施工、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分值加权,根据评分结果确
4、定易建性等级。第五条 易建性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易建性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根据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易建性评价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和三个等级。全市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易建性评价后,建立档案,并在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登记存档。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 建筑工程易建性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易建性评价日常管理 机构、评审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工作 组织对易建性设 计、生产和施工等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建筑 工程易建性评价初评筛选工作,向上级推荐并负责申请易建 性评价项目的组
5、织协调,协助上级开展易建性评价和监督管 理。第八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易建性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并管理易建性评价工作档案;开展易建性评价工作质量动态管理;牵头各评价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易建性评价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方案设计阶段评价、生产阶段评价和项目易建性整体评价工作;负责易建性评价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第九条 各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工作;市建筑业协会产业化分会负责开展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易建性评价工作。第十条 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易建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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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建筑 易建性 评价 实施办法 试行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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