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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与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能够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够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
2、总额的购汇、结汇与境外个人购汇,能够按本细则规定,凭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下列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下列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与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有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下列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与检查。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与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
3、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者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
4、口代理合同或者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与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能够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下列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者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者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有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
5、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与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者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与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者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或者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下列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者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者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有
6、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 24 个月;关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含)与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
7、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 5 万美元下列(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下列(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
8、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下列(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能够购汇或者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者操纵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9、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能够使用外汇或者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与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者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能够结汇,也能够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
10、汇保险项下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能够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能够结汇。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与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投资境内 B 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与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
11、外担保与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与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与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
12、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能够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下列(含)的,能够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
13、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 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5000 美元下列(含)的,能够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有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与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
14、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 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与业务操作人员,并能保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 100 美元(含 100 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
15、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等进行考核与检查。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
16、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者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与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 3 万元与 1000 元下列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网络结构 1.1 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者数据中心。1.2 银行总行或者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
17、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下列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 2.1 链路层:使用 PPP 协议,或者者 HDLC 协议。2.2 网络层:使用 TCP/IP 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 3.1 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 IP 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 4.1 银行务必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 ISDN 或者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4.2 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 50 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一致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
18、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4.3 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4.4 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5.2 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与有关设备的安全。5.3 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有关产品与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 6.1 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
19、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6.2 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 120K 字节,平均页面 40K 字节,最高点击次数 7 次,平均点击次数 4 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与有关的联网设备。系统使用 Web 模式,银行通过 IE 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务必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 800600 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 或者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
20、及保护要求 7.1 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全面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7.2 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与保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与设备的稳固、可靠与安全。国家外汇局公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张旭东)为配合与落实月日我国将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制定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往常的万美元大幅提高到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国家外汇管理局称,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
21、流入境内。细则 还明确了个人对外贸易者与个体工商户能够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者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关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细则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关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求,并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则中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要紧包含: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
22、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与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细则的制定,要紧表达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要紧考虑了下列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
23、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习惯市场进展变化,便利银行与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与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淌与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与监管落到实处。问:日前公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 细则 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 5 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要紧政策考虑是什么?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与凭证大大简化与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
24、由往常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表达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 5 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与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务必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与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
25、而个人结售汇也能够不受地域与银行限制,有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能够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什么更多的便利?答:为表达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与个体工商户能够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者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与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不管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
26、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与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与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进展。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表达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
27、。关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求,个人同意境外捐赠务必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者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者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有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有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关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等有关证明后予以结汇。问:细则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是如何规范的?答: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表达了下列原则: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28、,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与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三是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与汇率稳固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问: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与现汇户,此次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请问,今后是否已经没有现钞户与现汇户的区分了?答:关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懂得。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一致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
29、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与现汇的运营成本不一致,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与汇户,采取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或者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问:在细则中,多处仍关于外币现钞的存取与汇款有特别的监管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答:根据反洗钱的规定与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这次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要紧包含: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 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 1 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 1 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与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与用途要紧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与提取,与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是目前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实行的一个原则,也应是我国外汇监管的重点领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