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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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
2、地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未建立前,执行地价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第五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自然资源部门、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入市主体、范围、条件及途径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必须为以下几种类型之一:(一)土地所有权单位;(二)土地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三)经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代为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
3、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纳入入市范围:(一)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原有工矿、农副产品加工、商服、流通仓储、旅游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调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三)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治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将集体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及环保要求;(二)土地权属清晰,
4、无权属争议;(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将已确权登记的随土地一同入市;(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如下途径:(一)就地入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且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本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就地入市。(二)调整(整治)入市。村庄内零散分布,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
5、部门审核通过后,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县域内符合规划区块入市。(三)转用入市。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可采取转用入市。第十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等项目,其次用于商服、旅游及符合产业政策、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建设项目。第三章 入市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如下方式:(一)使用权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出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二)使用权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租赁给土
6、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一个企业(自然人)报名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两个企业(自然人)报名的由第三方采取竞价方式出让;三个及以上企业(自然人)报名的由第三方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公开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符合入市条件的,必须经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召开村民或
7、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经本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由土地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的相关材料。(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拟入市宗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明确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三)地价评估及入市方案拟定。对审查通过的宗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以
8、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配置方式(出让、租赁)、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内容。(四)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入市交易公告。(五)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或承租人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六)签订合同。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土地入市协议。第四章 收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9、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入市交易的,入市主体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统筹考虑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土地等级、交易方式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按照入市成交总价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及前期合理投入后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原则上调节金按入市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20%-80%征收。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土地所有权单位。(一)就地入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20%交纳;其他商服、旅游类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50%交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40%交纳。(二)调整(整治)入市。本村集体经
10、济组织投资建设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20%交纳;其他商服、旅游类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60%交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50%交纳。异地调整(整治)入市的,除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复垦区与建新区 3:7 比例进行分配。(三)转用入市。经确权后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投资建设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 30%交纳;其他商服、旅游、工矿、仓储类按土地增值净收益的80%交纳。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收益,土地所有权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税收制度承担纳税义务。第十七条 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入市主体付清土地出让金及其他
11、法定税费,或所交租金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第十八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惠农项目和失地农民保障等。第五章 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九条 受让人(承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转让、转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应符合环保及产业规划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书面报备后方可转租,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一条 通过转让、转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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