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患者转出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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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C U 患 者 转 出 制 度 患者转出 ICU 原则上由主管医师决定,转出时必须向病房医师仔细介绍当前诊 断,电解质,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情况,目前治疗原则和 用药情况,现有液体的 成分和浓度,有无特殊用药及剂量,浓度,有无并发症,需特别注意观察和处理 的问题,进一步治疗和护理的问题的等,并将上述内容写入转科记录中。患者的转出应由 ICU 主管医生及科主任决定,少数患者可直接出院。ICU 监护期间各项重要脏器功能尚稳定者,需转出至普通病房进一步诊治相关 专科疾病时,经专科会诊,专科病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优先考虑转入专 科继续治疗。专科病房危重患者经 ICU 会诊,若限于 ICU 条
2、件需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时,需由原专科转送病人。ICU收治会诊制度 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原则上需根据ICU的收治标准,经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 收入,节假日及夜班收治患者需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从院内其他科室经会诊后转入的患者,应由原科室医护人员陪送入 ICU,且做 好交接班,ICU 需预先做好抢救准备。外院病人必须由ICU科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1,ICU 收治范围 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进行生命支持者,如各种休克,循环衰竭和心 搏,呼吸骤停,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和呼吸衰竭急性发作。心肺复苏后需脑复苏的患者,溺水,电击伤复苏后患者,意外事故和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
3、,昏迷及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 衡等。重大手术后需要密切监护和复苏,如心血管手术后,需行呼吸循环支持者,高 龄半有并发症患者术后监护等。明确为脑死亡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 ICU。对高龄慢性疾病失代偿期或者患者家属不愿积极治疗的病例,在 ICU 监护与治 疗中得不到改善的,如门脉高压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肝硬化腹水等,原 则上不予收住。限于我院 ICU 技术及设备限制,暂不收治未成年病人。2,诊疗标准参考 ICU收治标准参考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考虑,包括优先级别,诊断及客观标准。(1)优先级别 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 ICU(级),和收入ICU对预后不能提供帮 助的人群(
4、四级)。1)一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需要除ICU之外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加强治疗及监护,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等等,如术后或急性呼 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或 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2)二级 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至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 症,积极治疗程度无限制。3)三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的特点康复可能性不大,患者 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受限制,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这类患者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 填塞或气道阻如患者本 塞等转移性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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