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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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 一、使用 CFR 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知识点:在使用 CFR 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通常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假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假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缺失或者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使用 CIF 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使用 CIF 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
2、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与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务必履行付款义务。但假如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 CIF 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
3、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能够拒收多交的部分,也能够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知识点: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一致时间与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一致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由于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同意分批装运。跟单
4、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与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知识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者过失所造成的缺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缺失;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所造成的缺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缺失或者费用;战争险条款与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七、关于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的问题 知识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关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同意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
5、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八、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九、关于检验的规定 有关知识:在装运港检验: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与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货物品质与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目的港检验: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与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此买方对到货品质与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装运地检验与目的地复验:按此做法,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
6、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但不作为最后根据。货到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复验货物,并出具复验证明,复验中如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者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十、关于仲裁的规定 有关知识:在使用仲裁协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假如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十一、发盘的撤销与撤回 有关知识:(1)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可随时撤回或者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者
7、更换其内容的通知务必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一旦生效,只能撤销不能撤回。(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同意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同意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是可撤销的,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十二、关于同意的问题。有关知识:(1)同意的实
8、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同意既能够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同意,也能够通过其他实际行动表示同意。沉默或者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同意,假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的同意。但是假如沉默或者不行为是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确信沉默或者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同意。(2)一项有效的同意务必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同意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者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者提出有条件的同意,均不能构成同意,而只能视作还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
9、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者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者更换,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假如受盘人在表示同意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与更换(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者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只是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同意,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十三、关于逾期同意的问题 有关知识:逾期同意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同意能够有效,愿意承受逾期同意的约束,合同仍可于同意
10、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假如发盘人对逾期同意表示拒绝或者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同意无效,合同不能成立。(2)假如载有逾期同意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同意应当有效,合同于同意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同意而失效。十四、关于索赔。有关知识:(1)短少卖方。货物包装良好,但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却发现货物短少。(2)短卸承运人。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件数与提单或者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符。(3)短失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发票、装箱单与
11、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者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4)包装破旧导致货物散失卖方、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没有注明。(5)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卖方或者保险公司。所交货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认为品质或者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十五、使用 FOB 术语时,注意代办租船订舱的问题。有关知识:在使用 FOB 术语成交时,假如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假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案例1: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
12、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一致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旺季马上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 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能够同意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一致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
13、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 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与处理水果费用 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要紧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务必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缺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
14、匈方无权退货与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者赔偿缺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缺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简称公约)第 86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假如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者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务必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与减轻缺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缺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缺失。案例3: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签约。交货期 8月。出口企业
15、 8 月 31 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 月 2 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与航空运单送交孟买 XX 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案例分析: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 月 31日前,包含 8 月 31 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
16、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案例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 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 15000英镑的缺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由于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务必既符合样
17、品要求,同时又要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 14%,杂质不超过 2.5%。由此可见,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没有注明“参考样品”的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双方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案例5: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 16.6 公斤,共 1500 箱,合 24.9 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 公斤而是 20 公斤,共计 1500 箱,合 30 吨。海关认为单
18、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案例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务必严格按合同或者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能够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者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者要求降低价格,或者要求多交的货物不再补钱。案例6:某公司定购钢板 400M/T,计 6 英尺、8 英尺、10 英尺、12 英尺四种规格各 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 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 英尺,70
19、M/T;8 英尺,80M/T;10 英尺,60M/T;12 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 420M/T 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关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通常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与数量也受其约束。案例中尽管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 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 12 英尺钢板超装运 110%,这是违反合同的。因此买方关于开具的汇票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7:A 出口公司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 箱,每箱 24 罐*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
20、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烦恼与缺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案例8: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 500 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 4800 加元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分批与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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