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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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 年第 25 号 现将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简称征管法)及事实上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下列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者操纵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
2、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与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缺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缺失(下列简称实际资产缺失),与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与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缺失(下列简称法定资产缺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应当在事实上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缺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缺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
3、 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应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缺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 企业往常年度发生的资产缺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缺失,准予追补至该项缺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缺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缺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缺失与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缺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缺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缺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往常年
4、度实际资产缺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缺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缺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缺失申报材料与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 企业资产缺失按其申报内容与要求的不一致,分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
5、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应逐项(或者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九条 下列资产缺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原自行扣除部分)(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缺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缺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缺失;(五
6、)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类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与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缺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缺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缺失,能够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应按下列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缺失,除应按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缺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
7、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缺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缺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缺失情况通知有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有关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缺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储存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缺失税前
8、扣除管理台账与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缺失金额较大或者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规定、或者存有疑点、特殊情况的资产缺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缺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第三章资产缺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缺失有关的证据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缺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要紧包含:(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
9、告或者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操纵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者承担责任的声明,要紧包含:(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与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有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者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缺失的
10、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四章 货币资产缺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缺失包含现金缺失、银行存款缺失与应收及预付款项缺失等。第二十条 现金缺失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关于短缺的说明及有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缺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缺失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
11、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缺失,但应有法院或者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缺失应根据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一)有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者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
12、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与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缺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缺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缺失处理的,能够作为坏账缺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缺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缺失包含存货缺失、固定资产缺失、无形资产缺失、在建工程缺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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