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厂人事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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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厂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编 制 _ 审 核 _ 批 准 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 XXXXXXXXXXXX 厂(下列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根据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者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2、(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下列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五)吸食鸦片或者其它毒品者;(六)身体有缺陷、或者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七)未满十六周岁者。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者延长之。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
3、事长)核准正式任用。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者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 张。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二)尊重工厂信誉,凡
4、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者无故稽延。(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与,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5、。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二)员工工资每月 XX 日发放。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八条 升薪或者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第
6、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者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者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
7、度之规定办理。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者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四)丧假父母、配偶或者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注:产假是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者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六)公假因参
8、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者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者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 60%。(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
9、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者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者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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