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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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心理障碍,或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心理救援医疗队,心理救援医疗队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二)心理救援医疗队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
2、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1.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2.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二)工作内容。1.综合应用各种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2.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
3、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3.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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