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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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县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坚持结果公开、依法补偿、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统一政策。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房屋征收
2、部门,组织本县行政区域 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税务、公安、城市管理、司法、经济信息、信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国资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国家、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3、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 需要;(五)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我县城乡总体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
4、案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是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同时,具备条件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在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和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单价后,房屋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户数在 100 户以上
5、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
6、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又拒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 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
7、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间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的,而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但租金、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价格和本办法为依据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住宅产权调换还房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按 1:1 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决定公告 60 日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和权属证件移交给征收部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1.商业经营性房屋(门面)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0
9、 元计算搬迁奖励。2.其他经营性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0元计算搬迁奖励。3.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计算搬迁奖励。(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决定公告 60 日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和权属证件移交给征收部门的,按同类被征收房屋(除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 5%的比例给予奖励外)建筑面积 7%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面积按同类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计算奖励面积金额。在征收决定公告 60 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或在征收决定公告 60 日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但未在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
10、屋钥匙和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不予奖励。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实际公摊面积计算。第二十条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后,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 3 人及以上,住宅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房屋被征收的,居民在义务教育入学、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构附属物及设备设施,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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