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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维护托管合同 甲方:_ 法人代表: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联系人:_ 电子邮件:_ 网站:_ 乙方:_ 法人代表: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联系人:_ 电子邮件:_ 网站:_ 第一条合同项目与定义 1-1 系统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学者管理系统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 in ternet上 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负责在其自身的服务器上为甲方提供硬件配置 ,软件安装、维护、数据管理和故障的排除。1-2 本合同中 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享有乙方提
2、供的学者管理信息服务。2-1-2 学者管理系统的版权归属甲方所有 2-1-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服务器提供相应的域名,并通过与其域名服务商的联系,为乙 方服务提供域名解析。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8 乙方需要定期进行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工作 2-2-9 乙方有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义务 2-2-10 乙方有保障网络通畅的义务,并在网络发生故障时,尽快的恢复网络的正常运行。2-2-11 乙方有协助甲方进行数据导入的义务 2-2-12 乙方对系统内甲方的数据有保密的义务,不能擅自泄漏给第三方。2-2-13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数据的录入工作,除事先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相关工作量收 取甲方费用。第三条
3、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3-1 本合同的详细服务内容由附件描述。3-2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除合同条款中已注明可能需要收费的项目以外,合同签定后第 一年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_ 零 _ 元,之后的服务费用将在第二年合同中另行约定。3-3 本合同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3-4 乙方将于 XX 年 6 月 1 日为甲方开通服务器,在本合同到期前 1 个月,乙方将通知甲 方进行合同延续的商议,在合同不能延续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关闭服务器。第四条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 XX 年 6 月 1 日规定日期生效,至 XX 年 7 月 1 日到期终 止。合同到期
4、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的,应另行续签合同;如双方不予续签合同的,则本合同到 期自然终止。4-2 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4-3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五条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5-1-1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 在此列。5-1-2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5-1-3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5-1-4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5-2
5、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 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六条责任限制 6-1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 in ternet 上通路的阻 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 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 方违约。6-2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 损失不负责任。6-3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6-4 由
6、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 款项总额。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7-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不可抗力 8-1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 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8-2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第九条保密 9-1 任何一方对
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 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条权利保留 10-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 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 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 面作出。第一条通知 11-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 时起生效。11-2 上款中的 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 定的通讯地址范围。11-3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 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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