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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xx 学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
2、条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有突发安全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二)是否对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和办公场所以及教职工生活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区域是否存在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
3、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是否有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现象;是否有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四)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五)校园内电网、自来水管道、供热站、开水房、浴室、水泵房、消防泵房、燃气、电器、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使用操作是否规范,运转是否正常。(六)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是否超负荷和老化;办公室和学生宿舍是否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七)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
4、设施设备及校园内施工区域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是否设有安全员;组织体育教学、竞赛活动等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现象。(八)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各项操作是否规范;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品、化学品、剧毒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和管理以及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九)食堂和商店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采购或者代为采购的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是否符
5、合规定标准。(十)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实行了网络实名制,能否有效防范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暴力、谣言等国家禁止的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十一)校园周边治安、校内道路交通、公共活动场所和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防设施是否完备。(十二)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是否实行审批制度,活动前是否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十三)正常上班、上课时间,师生离开学校是否履行了请销假手续。(十四)对患有心理障碍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员工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十五)临时用工是否符合用工管理规定。(十六)安保人员是否有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十七)
6、公务车辆是否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常检修。(十八)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十九)教职工生活区是否有私自搭建的影响安全的附属建筑。(二十)其它应该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一)各二级单位自查;(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群众举报;(四)其它途径。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并实施整改。保卫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在每学期初、中
7、、末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限期整改。隐患所在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整改的,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向校领导报告后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保卫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第八条 在隐患整改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出现新的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保卫处和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二级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有关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 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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