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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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 根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局部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根本概念、根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展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根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及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所谓法的标准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
2、系,具有强制性。(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表达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标准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2)法的标准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标准作用可
3、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第二,评价作用。第三,预测作用。第四,教育作用。第五,强制作用。(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及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及物质条件的制约。(二)
4、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标准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1)表达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说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表达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局部。(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2、法的价值判断及事实判断 两者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法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 3、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4、法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三)法的要素 1、法律规那么 (1)法律规那么
5、的逻辑构造 法律规那么的逻辑构造,指法律规那么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局部或要素来组成的,任何法律规那么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局部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那么中有关适用该规那么的条件和情况的局部。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局部。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当相应的结果的局部,是法律规那么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2)法律规那么及法律
6、条文 法律规那么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那么的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那么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那么的内容分别由不同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那么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那么的某个要素或假设干要素。(3)法律规那么的分类 按照规那么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那么可以分为授权性规那么和义务性规那么。按照规那么内容确实定性程度不同,它又可分为确定性规那么、委任性规那么和准用性规那么。按照规那么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那么分为强行性规那么和任意性规那么。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那么提供某种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
7、的价值准那么或标准,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确实认标准。(1)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那么的区别 在内容上的区别。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在作用上的区别。3、权利和义务 (1)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构造,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所谓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
8、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2)分类 根本权利义务及普通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及相对权利义务。(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第一,从构造上看,两者是严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开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开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4)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根本的法律概念和非根本的法律概念;根据
9、其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物概念。(四)法的渊源及分类 1、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涵义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2)法的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表达于国家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那么指那些
10、具有法律意义的准那么和观念,这些准那么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表达。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经济特区的标准性法律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3、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标准化和系统化 (1)标准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标准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公布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进展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及法律编纂是标准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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