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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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
2、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 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
3、、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多方协议,并按要求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总包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 2 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分别管理。子账户与专用账户主账户、专用账户下属其它子账户之间互相独立,不得在子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各个子账户独立管理、独立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应当直接拨付至对应的子账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
4、中的农民工工资。第七条 建设单位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的人工费用,即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造价(或建安费用)、拨付比例、工期确认,拨付比例根据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确定。水利工程(含河道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拨付比例不低于 20%,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拨付比例不低于 15%,不在行业标准确定的工程分类中的拨付比例,按双方约定(不低于 15%)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合同造价(建安费用)拨付比例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工期(日)30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或需要变更拨付比例的
5、,签订资金管理多方协议的补充协议,并报原经办银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后可以申请撤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 30 日,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30 日。经办银行根据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相关材料,予以撤销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余额转至施工总包单位指定账户。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得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事)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的;(三)未按资金管理多方协议要求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尚未整改或者执行完毕的;(五)未按要求备案或者验收前未按要求进行劳动备案的;(六)未按要求进行撤销专用账户备案、公示的;(七)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返还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与经办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额在1000
7、万元以上的(不包括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1 存储,存储金额最低不低于 2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工程以外,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 0.5,但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有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二)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三)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三)被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四)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五)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责令限期
8、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下浮存储比例的,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依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材料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出具保函、保单。第十三条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无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并符合以下情形的,总包单位依本细则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向人力社保 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一)在签订施工合同前 3 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
9、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二)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 1 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查证属实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限期补办工资保障金存储并办理备案。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时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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