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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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一)住宿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文化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含卡拉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
2、桑拿中心(水吧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四)美容美发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和理发、护发、洗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美容店(院、中心、会所)、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五)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00 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 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八)候车(机、船)室.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二)工商营
3、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五)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贴复核合格标志.第五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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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共场所 卫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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