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疫情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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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l.1 基本建设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l.2 基本建设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 非政府统一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预防指挥部共同组成 市
2、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监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市预防指挥部办公室设于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2.1.2 省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同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或突发性特别关键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
3、导市、县政府搞好辖区内突发性很大动物疫情和突发性通常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非政府制订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预防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行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的防治控制措施,并展开检查、督导;按照程序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证实疫情,依法划设疫点、疫区、受到威胁区,明确提出封锁等建议;创建关键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应急非政府转派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置及补贴所须要资金,精心安排资金采用计划;对有关人员展开关键性动物疫病科学知识、应急处置有关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市委宣传部
4、负责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及时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关键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耐旱性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精心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市监察局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应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精心安排关键性动物疫病预防课题的研究。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
5、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农村疫区灾情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款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管理优先精心安排载运掌控驱散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协调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掌控疫区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司法局、林业局、农委、法制办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
6、动物疫情处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省预防指挥部的建议,搞好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预防指挥部建议,具体内容制订预防政策、措施,部署驱散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工作,并严格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建议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分担市预防指挥部日常工作。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共同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性动物疫情性质成立疫区封锁组、捕杀处置组、消毒攻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确保组
7、、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理工作组。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现场处理工作。2.2.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会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展开隔绝、封锁,掌控疫源流动。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消毒攻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会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积极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会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疫情驱散的技术指导和风
8、险评估。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会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搞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防治和用药工作。工商管理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物资确保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会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订有关防控物资确保方案,并监督全面落实有关防控物资市场需求。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2.3 专家组共同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
9、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区、县(市)政府应参考市级非政府统一指挥体系及职责设立本级预防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适当的非政府机构。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
10、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畜牧兽医局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非政府积极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和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乡村动物防疫非政府和兽医服务非政府按时顺利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提供更多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出现、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辨认出已经出现或可能将出现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时,都
11、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报告。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专门从事动物隔绝、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用药、检验检疫以及动物圈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辨认出蹊跷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报告。收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应立即派遣人赶赴现场确诊,必要时如为省级、市级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派遣人帮助展开确诊;初步指出疑为关键性动物疫情的,应在 2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解得省级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防治掌
12、控机构确诊为疑为关键性动物疫情后 1小时内,分别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局应当在疫情证实后 1 小时内报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特别关键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出现后,政府应当在 4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3.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为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作数量、丧生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确诊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13、4)已实行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实行临时隔绝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实行封锁同意并实行捕杀、封存等措施。4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 等级分割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4.2 分级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1)低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省存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出现疫情;或者在 10 个以上县(
14、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出现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本省及周边有 4 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特别关键性动物疫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级):(1)低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省存有 2 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出现疫情;或者存有 20 个以上的疫点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出现疫情。(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本省及毗邻 2 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 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 5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
15、一个平均值潜伏期内,全省存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出现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至 30 个以上。(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5)在一个平均值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肆虐盛行,波及 3 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圆形稳步蔓延趋势。(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很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 1 个市(地)的 2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16、或者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市(地)的 2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出现疫情或者疫点数达至 5 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 1 个市(地)的 5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值潜伏期内,在 1 个市(地)的 5 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出现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肆虐盛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判定的其他很大突发性动物疫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
17、动物疫情(级):(1)口蹄疫、禽流感、大咀嚼兽疫在 1 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出现。(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 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肆虐盛行。(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省畜牧兽医局可以融合本省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付能力等,对很大和通常突发性动物疫情的预警分级标准展开补足和调整,并报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积极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
18、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必须实行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率掌控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5.2 应急积极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5.2.1级(突发性特别关键性动
19、物疫情)应急积极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根据哈尔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政府报告。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的,必要时向政府、农业部请求支援。5.2.2级(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积极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疫情上报省畜牧兽医局、政府。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5.2.3级(突发性很大动物疫情)应急积极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
20、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5.2.4级(突发性通常动物疫情)应急积极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县(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5.3 应急处理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按照规定公布封锁而令,对疫区实行封锁。(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4)按照规定捕杀染疫和有关动物,并展开无害
21、化处置。(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6)停用疫区、受到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管制或者暂停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8)宣传鼓励群众提升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水能力。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水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
22、彻底消毒。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水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5.5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市)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5.6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
2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5.7 应急积极响应中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特别关键性动物疫情、关键性动物疫情、很大动物疫情、通常动物疫情应急积极响应的中止,应当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掌控情况展开评估证实后,由应急积极响应启动机构正式宣布应急积极响应中止。6 善后处理 6.1 后
24、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呈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局。6.2 表彰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不予表扬;对在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冲指出烈
25、士。6.3 责任 对在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的防治、报告、调查、掌控和处理过程中,存有玩忽职守、渎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4 补偿 因驱散或者避免关键性动物疫情受经济损失的,县(市、区)预防指挥部应在应急积极响应中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设备被公开征集采用的,有关政府应及时交还并给与合理补偿。6.5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必须非政府有关部门对因出席应急处置工作而病原体、残废、丧生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与适当的补助金和抚恤金。6.6 恢复生产 突发性关键性动物疫情驱散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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