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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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 言 民 事 主 体 之 所 以 要 参 与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就 是 为 了 满 足 自 己 的 利 益 需 要.可 见,民 事 主 体 总 是 为 满 足 利 益 需 要 而 基 于 一 定 的 事 物 而 形 成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这一 事 物 就 是 该 利 益 的 载 体,也 就 是 权 利 义 务 指 向 的 对 象,民 法 上 称 之 为 权 利 客 体.哪些 事 物 可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这 是 本 章 要 说 明 的 问 题.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经 常 沙 与 物,物 是 极 重 要 的 权 利
2、 客 体,所 以 本 章 要 重 点 说 明 法 律 上 的 物.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又 称 民 事 权 利 的 标 的,是 指 民 事 权 利 所 指 向 的 对 象,即 民 事 权 利的 利 益 载 体.因 为 民 事 权 利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主 导 方 面,权 利 义 务 是 相 互 对 应的,权 利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也 就 是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权 利 的 载 体 也 就 是 义 务 的 载 体,因 此,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也 就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3、 系 的 客 体.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具 有 以 下 特 点:一 有 益 性 所 谓 有 益 性,是 指 能 够 满 足 人 们 的 利 益 需 要.民 事 主 体 参 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享受 民 事 权 利,总 是 为 满 足 自 己 的 一 定 利 益 需 要 的.即 使 义 务 性 的 权 利,也 是 为 维 护和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的,只 不 过 该 种 利 益 不 是 为 权 利 人 本 身 而 已.例 如,父 母 对 未 成 年子 女 的 权 利,是 以 身 份 利 益 为 客 体 的,该 种 利 益 主 要 是 满 足 未 成 年 人 需 要 的,但 若无
4、 利 益 存 在,也 就 不 会 有 权 利 的 存 在.正 如 一 些 学 者 所 言,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建 立 的 目的,总 是 为 了 保 护 某 种 利 益、获 取 某 种 利 益,或 分 配 转 移 某 种 利 益,因 此,民 事 法 律关 系 客 体 所 承 载 的 利 益,是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联 系 的 中 介.能 够 满 足 人 们 需 要 的利 益 是 多 种 多 样 的,既 有 物 质 的,也 有 非 物 质 的.因 此,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可 以 是 物 质财 富,也 可 以 是 非 物 质 财 富,但 不 具 有 有 益 性 的 事 物
5、 是 不 能 够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客 体的.二 客 观 性 所 谓 客 观 性,是 指 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转 移.民 事 权 利 客 体 是 存 在 于 主 体 之 外 的客 观 现 象,它 既 可 以 是 客 观 物 质 世 界 的 现 象,也 可 以 是 客 观 精 神 世 界 的 现 象,但 是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存 在 的.民 事 权 利 主 体 可 以 选 择 或 决 定 以 何 种 客 观 现 象 为 权 利客 体,但 该 客 体 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存 在 或 转 移.客 观 上 不 存 在 的,仅 是 主 体 的 意 识或 意 念
6、中 存 在 的 事 物,不 能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三 法 定 性 所 谓 法 定 性,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因 为 民 事 权 利 是 为 法 律 所 确 认 和 保 护 的,它 决定 于 一 定 社 会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因 此,何 种 客 观 事 物 可 为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也 是 由法 律 确 认 的.例 如,隐 私 作 为 一 种 人 格 利 益,是 客 观 存 在 的 现 象,但 在 法 律 未 确 认 其为 权 利 客 体 时,也 就 不 为 权 利 客 体.又 如,知 识 产 品,在 古 代 法 中 并 不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而 在 现 代
7、 社 会 则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除 上 述 特 点 外,一 些 学 者 还 提 出 多 样 性、特 定 性、可 支 配 性 等 特 点.但 我 们 认.2/6 为 多 样 性、特 定 性、可 支 配 性,可 以 为 有 益 性 与 客 观 性 所 包 含.二、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种 类 关 于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或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种 类,学 者 中 有 不 同 的 观 点.王 泽 鉴 教 授区 分 权 利 客 体 与 处 分 客 体.他 认 为,权 利 得 以 物、精 神 上 创 造 或 权 利 为 其 支 配 的 客体,是 为 第 一 层 次 的 权 利
8、 客 体.权 利 本 身 则 得 作 为 权 利 人 处 分 的 对 象,乃 第 二 层 次的 权 利 客 体.此 项 得 为 处 分 之 客 体 者,除 物 权、无 体 财 产 权 智 慧 财 产 权 与 债 权外,尚 包 括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如 买 卖、租 赁.这 一 区 分 是 有 道 理 的.学 者 通 说 认 为,不 同 的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是 不 同 的,民 事 权 利 多 种 多 样,民 事 权 利 客 体 也 是 多 种 多 样的.总 的 说 来,民 事 权 利 客 体 包 括 以 下 种 类:1 物.物 是 物 权 的 客 体.2 有 价 证 券.有
9、价 证 券 通 常 被 看 作 是 物 的 特 别 形 态.但 有 价 证 券 与 物 不 是 同 一概 念,有 价 证 券 通 常 为 权 利 凭 证.从 权 利 凭 证 的 意 义 上 说,有 价 证 券 为 物;而 从 所代 表 的 权 利 上 说,有 价 证 券 为 财 产 权 利.3 行 为.行 为 包 括 作 为 或 不 作 为,为 债 权 的 客 体.当 然,有 的 行 为 需 与 一 定 的 工作 成 果 或 物 结 合 才 能 为 客 体,有 的 行 为 仅 为 一 种 服 务 或 劳 务 的 提 供.4 知 识 产 品.知 识 产 品,有 的 也 称 为 精 神 创 造 或
10、 智 力 成 果,是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5.权 利.权 利 也 可 为 权 利 的 客 体,权 利 质 权 的 客 体 就 是 权 利.但 作 为 权 利 客 体的 权 利 一 般 只 能 是 财 产 性 权 利,并 应 具 有 非 专 属 性.6.人 身 利 益.人 格 与 身 份 所 体 现 的 人 身 利 益 属 于 非 物 质 利 益,是 人 身 权 的 客体.7.其 他.除 上 述 外,其 他 能 够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的 各 种 利 益,也 可 以 成 为 权 利 客 体.财 产 可 否 为 权 利 客 体?学 者 中 有 不 同 观 点.王 泽 鉴 教 授 认 为
11、,财 产 或 企 业 系 各 种 权 利 的 总 体,其 本 身 不 得 为 权 利 的 客 体.我 们 认 为,财 产 在 民 法 上 是 一 个 多含 义 的 概 念,有 时 指 物,有 时 指 物 和 财 产 权 利,有 时 则 指 物 以 与 财 产 权 利 和 财 产 义务,但 总 是 指 特 定 主 体 的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物 质 利 益.但 作 为 各 种 权 利 总 合 的 财 产,也 未 必 不 可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不 仅 如 企 业 租 赁、企 业 转 让 等 法 律 行 为 的 客 体 为 财 产 或 企 业 ,而 且 如 浮 动 抵 押 权 这 种
12、权 利 的 客 体 也 可 为 企 业 的 财 产 总 体.第二节物 一、物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物,是 指 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 的 能 够 为 民 事 主 体 所 支 配 或 实 际 控 制 并 能 满 足 其 社会 需 要 的 物 质 资 料.民 法 上 的 物 与 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或 物 是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其 联 系 在 于 只有 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才 能 为 民 法 上 的 物;其 区 别 在 于 法 律 上 的 物 不 仅 具 有 自然 属 性,而 且 还 具 有 法 律 属 性,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13、并 非 均 为 法 律 上 的 物.民 法 上的 物 须 具 备 以 下 特 点:一 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而 人 为 主 体,因 此 作 为 主 体 的 人 不 能 为 物,物 只 能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人 体 中 的 一 部 分 包 括 与 人 体 不 可 分 离 的 假 肢、假 眼 等 都 不 为 物,因 此 以 人 体 器 官 为 对 象 的 交 易,是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的.但 人 体 器 官 与 人 体 相 分 离,则可 为 物.人 死 亡 后 的 尸 体 已 无 生 命,则 可 为 物.二 能 为 人 力 所 实 际
14、 控 制 或 支 配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权 利 义 务 的 载 体,因 此 它 须 为 人 力 所 能 控 制 或 支 配.不 能 为 人 力所 实 际 控 制 或 支 配 的 物,既 不 能 为 某 人 所 利 用,也 不 能 用 于 交 易,也 就 没 有 法 律 意.3/6 义.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人 类 支 配 自 然 的 能 力 增 强,物 的 X 围 也 就 会 不 断 扩 大.例 如,电、光、热 等 自 然 力,在 未 能 被 人 力 控 制 前 不 为 物,而 在 能 为 人 力 控 制 或 支 配 后 则成 为 物.三 能 满 足 人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15、 需 要 民 法 上 的 物 须 具 有 价 值 和 使 用 价 值,能 够 满 足 人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需 要.不 能 满 足人 的 社 会 生 活 需 要 的 物,不 会 成 为 权 利 义 务 的 利 益 载 体,也 即 不 会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不 为 民 法 上 的 物.如 一 粒 良 种 可 为 物,而 一 粒 一 般 的 稻 谷 就 不 为 物.四 为 独 成 一 体 的 有 体 物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有 体 物.所 谓 有 体 物,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形 态 并 能 为 人 的 感 官 所 感 触到.因 此,虽 可 为 权 利 客 体 的 权 利,因
16、 不 能 为 人 的 感 官 感 触 到,则 不 为 物.民 法 上 的物 还 须 独 为 一 体,即 能 够 单 独 满 足 人 们 的 需 要.如 房 屋 上 的 砖 瓦 不 为 物,一 间 房 屋为 一 物,一 幢 楼 也 可 为 一 物.二、物 的 分 类 一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根 据 其 是 否 具 有 可 移 动 性,物 分 为 动 产 与 不 动 产.动 产 是 指 具 有 可 移 动 性,即 依 一 般 方 法 可 以 移 动 且 移 动 后 不 会 损 害 其 价 值 的物;不 动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可 移 动 性,即 不 能 依 一 般 方 法 移 动 或 者
17、移 动 后 会 损 害 其 价 值的 物.我 国 担 保 法 第 92 条 规 定 了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的 X 围:本 法 所 称 不 动 产 是 指土 地、房 屋、林 木 等 地 上 定 着 物.本 法 所 称 动 产 是 指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可 见,动 产 为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不 动 产 就 是 土 地 和 土 地 上 的 定 着 物.何 为 定 着 物?定 着 物须 是 固 定 在 土 地 上 并 且 不 可 分 离 的 物.如 房 屋、桥 梁 等 建 筑 物,如 林 木 等 种 植 物.虽 未 完 全 建 成 的 建 筑 物 但 足 以 达 到 经 济
18、上 使 用 目 的 的,为 定 着 物;但 其 未 构 成 定 着物 的 房 屋 不 属 于 不 动 产.工 厂 的 机 器 虽 附 着 于 土 地 上,但 非 固 定 与 土 地 不 可 分 离的,仍 为 动 产 而 非 不 动 产.区 分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的 法 律 意 义 主 要 在 于 法 律 对 其 调 整 的 规 则 不 同:第 一,动 产与 不 动 产 上 存 在 的 物 权 种 类 不 同.如 用 益 物 权 土 地 使 用 权、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地役 权、典 权 等 仅 存 在 于 不 动 产 上.依 现 行 法,留 置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动 产 上.
19、第 二,动产 物 权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公 示 要 件 不 同.如 动 产 一 般 以 占 有 为 公 示 方 式,而 不 动 产 则以 登 记 为 公 示 方 式,因 而 一 般 动 产 物 权 的 取 得 以 实 际 交 付 取 得 占 有 为 要 件;而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取 得 以 办 理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为 要 件.第 三,诉 讼 管 辖 不 同.不 动 产 权 属纠 纷 的 诉 讼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而 动 产 权 属 纠 纷 的 诉 讼 不 依 动 产 的 所 在 地确 定 管 辖 权.第 四,对 于 某 些 法 律 关 系,法 律
20、 适 用 不 同.如 依 继 承 法 第 36 条 规 定,涉 外 继 承,动 产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住 所 地 法 律,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二 流 通 物 与 限 制 流 通 物、禁 止 流 通 物 根 据 其 是 否 具 有 流 通 性 以 与 其 流 通 是 否 受 限 制,物 分 为 流 通 物、限 制 流 通 物、禁 止 流 通 物.流 通 物 又 称 融 通 物,是 指 允 许 在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自 由 流 通 的 物.限 制 流 通 物、禁止 流 通 物 以 外 的 物,均 为 流 通 物.限 制 流 通 物 又 称 限 制 融 通
21、 物,是 指 法 律 对 其 流 通予 以 一 定 限 制,仅 可 在 特 定 的 主 体 或 者 特 定 X 围 内 流 通 的 物.禁 止 流 通 物 又 称 禁 止融 通 物,是 指 法 律 禁 止 其 流 通 的 物.限 制 流 通 物 与 禁 止 流 通 物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明 确 规定 的,我 国 的 禁 止 流 通 物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专 有 的 财 产 如 国 有 土 地、矿 藏、水 流 等 、假 币、毒 品、淫 秽 物 品.限 制 流 通 物 主 要 包 括 非 国 家 专 有 的 自 然 资 源、文 物、麻 醉药 品、运 动 枪 支 弹 药 等.金 银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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