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要求6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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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人员编制比例和配备要求(一)确定编制总额 医院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按一定 的 人 员 编 制 标 准 核 定 的。其 计 算 公 式 为:M=BY+(B-Bmin)/(Bmax-Bmin)(Ymax-Ymin)B+A1+An 式中:M核定人员编制总数;B核定床位数;Bmax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上限;Bmin规定该等级医院床位数的下限;Y编制常数平均值;Ymax该等次常数上限;Ymin该等次常数下限;A1,A2,An医院其他附属编制。(二)制定编制方案 人员编制方案是编制员额、人员编制类别以及岗位、职数、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三)核定编制比例 编制
2、比例是指编制员额与核编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的规定。医院编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数量的编制员额与一定数量的核编参数组成。对于医院来说,病床数就是核编参数,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通常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医疗规划所审定的。(四)进行人员配备 我国医院的人员配备,主要依据卫生部 1978 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草案)进行。根据这个原则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依医院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分为三类:300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 11.3011.40 计算;300400 张床位的医院按 11.4011.50 计算;5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按 11.6011.70 计算。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为:行政和工勤人员
3、占总编制的 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的 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 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 25-35,护理人员占 40-50,药剂人员占 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 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 8。1、临床科室负责人配备(1)科主任。25 张床位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 40 张床位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 25 张也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房任务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2)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2、医师的配备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师结构比例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1248。在编配某
4、一职级的医师时,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M(TwBR)/Ta15/PA 式中:M某职级医师数;Tw住院医师日均诊治每位患者所需工时;B核定编制床位数;R病床使用率;Ta住院医师日均有效工时;P住院医师比例数;A机动数。根据医院担负的任务和规模的不同,医师中高、中、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也应有所差异,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医疗为主要任务的医院,医师的配备应侧重于全科医师,其专业技术职称中,高、中级比例可相对较少;承担高度医疗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编配比例可适当增大。3、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护理人员包括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护理技术人员和护理员的比例为 31 为宜。卫生部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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