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县委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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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 XX 县委 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人员管理,确保巡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 XX 县委关于印发(福发201624 号)、XX 县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X 发2016X 号)要求,结合我县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派出各巡察组工作人员。第二章 人员选派标准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
2、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巡察组采用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或书面审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二)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五)召开座谈会;(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七)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以及巡察对象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单位延伸了解情况;(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
3、、财务等资料;(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十)开展专项检查;(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十二)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七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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