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引进实施办法6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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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 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
2、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 2 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市
3、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
4、、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48 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健康;(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 1
5、00 分.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4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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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人才 引进 实施办法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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