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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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火电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适应分公司工程建设规模扩大的需要,特编制本规定。1.2 本规定仅适用于总包项目工程。2.职责 2.1 分公司职责 2.1.1 分公司现场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2.1.2 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负责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督促专业承包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2.1.3 负责建立健全由分公司牵头的,专业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总工、安监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2.1.4 成立由分公司现场经理任安委会主任,主管施工的副职、总
2、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的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2.1.5 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商健全安全监督专职机构。2.1.6 负责组织或协助监理单位召开现场安全生产协调会;负责组织或协助监理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2.1.7 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商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2.2 专业承包商职责 2.2.1 专业承包商必须服从分公司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全面遵守合同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2.2.2 专业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2.2.3
3、专业承包商必须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2.2.4 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并报分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备案;2.2.5 负责向分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2.2.6 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附录 C 的要求,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实施。2.2.7 接受分公司、监理、业主及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2.2.8 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
4、任。2.3 机构设立 2.3.1 安委会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分公司牵头成立安委会。分公司现场经理任安委会主任,分公司安保科主任、专业承包商现场经理及安保科主任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常设机构为分公司安保科或项目管理科;安委会每月底活动一次: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一次检查、小结本月工作、布置次月工作重点;季度末召开一次全会: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小结季度安全工作,布置下季度工作;专业承包商负责成立由现场经理为主任、各专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委会;安委会常设机构为专业承包商安监部;活动时间、内容由专业承包商自定。2.3.2 安监机构 分公司成立独立的安保科或归口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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