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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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构造 以民法通则的体例与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体例框架,借鉴各国民法典先进经历,考虑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状况,我国未来民法典宜采用七编制,附则容可以在民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一编 总则 德国民法典设总则编以作为民法共同适用的纲要,为民法适用规定了共同准则,我国未来民法典也宜设总则编,将民法共同适用规则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为适应民事主体制度开展的客观要求,应将民事主体从总则编中独立出来,以便能够包含更丰富的容,也使总则编能贯穿整部民法典,在体例上更加协调、合理。总则编的容大致包括:民法的任务,调整对象,根本原则,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代理,物,诉讼时效,法律使用和法律解释等。第二编 人格法 现在,人格权已经不限于是一项根本的民事权利,而且成为现代民法根本理念之一,正因如此,将人格权单独列出并放在民事权利体系第一位已达成共识。人格法编的容可以分为两个局部,第一局部是民事主体制度,第二局部是人格权制度。在这个局部只规定权利制度,包括不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的容,并为自然人人格权开展留下空间,对法人人格权做出严格的限制。第三编 亲属法 亲属法本质上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因此应放在人格法之后。亲属法容应包括:第一章婚姻,以我国现行婚姻法为根底进展移植;第二章亲子,是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第三章监护。第四编 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
3、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是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直接收领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物权法无论是从它在民法中的地位,还是从它包括的丰富容,都应当成为民法典中独立一编。在通则局部,规定物权的定义、物权设定和行使原则等,在分则局部,首先规定所有权,其次规定用义物权,其三规定担保物权,其四规定占有。第五编 合同法 合同是债的最普遍的发生根据,也是债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合同法编,而无须另加规定债权法编。应当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容移植到民法典中。通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分则包括买卖合同,供给合同,承揽合同等 22 种具体合同规则,最后一
4、章附则。移植之后,在通则局部应增加担保的有关规定。第六编 继承法 继承权和身份有关系,但是并没有绝对的关系,继承法的本质是调整因继承而发生的财产关系,所以继承法应属于财产法,列于合同法之后。在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根底上,未来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可分四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将现行继承法移植到民法典中应当不会有太大的困难。第七编 侵权法 侵权法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并使它成为上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编,侵害各项民事权利的责任编。首先,应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其次,规定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再次,规定共同侵权;最后,规定承当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
5、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老实信用原则 老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老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遵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躲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具体表现:1不为欺诈行为 2遵守信用
6、,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躲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老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老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老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老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老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缺乏 几个问题:1能否以老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制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
7、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建立的关系,法律规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志起重要作用 3表达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并重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容、客体三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人-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法
8、律的平等性 2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种利益而依法为*种行为或不为*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种利益或实施*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
9、务,否则要承当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使原则是制止权利滥用。确定行为人是否滥用权利,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有利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成心;从客观上看,行为人行使权利是为了谋求到达社会所不容许的结果,至于是否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失则在所不问。滥用权利的主要法律后果 1滥用的行为无效 2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3限制、剥夺滥用者权利 4权利失效 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时间不行使权利,依特别事情足以给义务人正当理由相信权利人不欲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老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得再
10、主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了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受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的措施,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特征:1客观性 2效益性 3法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又称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有民事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其特征主要有:1民事法律事实确认的根据是民事法律规 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
11、事件。行为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展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的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与民事权利比拟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是取得民事
12、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当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它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容和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的容和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本人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而民事权利则不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民事主体可依
13、法转让或放弃*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项民事权利。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本质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性 2容统一性和广泛性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通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比拟,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因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这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点。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年龄和精神状态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现代世界各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4、均是以意思能力的状况为根底的,即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正确识别事物或判断事物的能力为总的标准。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1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交易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到达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展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即成年且无精神性疾病的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我国公民,视
15、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到达一定年龄未成年人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1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展与其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1被宣告人须为
16、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并能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当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它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责任能力仅为民事行为的责任负担而设,传统民法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足以承当侵权行为法上赔偿义务的识别能力而设;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有理解力地实施意思表示行为而设,是指行为人单独的,完全的能缔结契约那样所谓法律行为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当事人负担民事法律后果的依据,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2法律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而设置民
17、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由于设置目的不同,因而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也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较高,而民事责任能力对行为人仅有较低的识别要求。撇开法律不谈,在一般社会观念上,亦或被认为是不容许之行为,凡有此区分能力者,即应视为有民事责任能力。即一般而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 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一般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围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体的,有一个有效力的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民事主体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围所为之民事行为,无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18、还是侵权行为,都会产生出民事责任的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实质上完全排除了民事责任能力的容。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认定,目的在于完毕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公民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21 条规定,宣告失踪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确实立 2失踪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宣告死
19、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仅旨在完毕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完毕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被宣告死亡会产生和生理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的异同 宣告死亡虽然与生理死亡能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有以下主要区别:1
20、规目的不同不在于剥夺民事权利能力,在于完毕民事关系 2性质不同客观现象/拟制现象 3要求不同生理死亡无特殊要求/宣告死亡必须到达法定条件 4效力不同生理死亡效力绝对/宣告死亡效力相对,可撤消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异同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要求有公民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的事实,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展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仍属于两中制度。二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 3申请人不尽一样: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且不仅限于自然人;宣告死亡
21、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限制,且仅限于自然人。4公告期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监护 监护,是指为了监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 3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
22、行改变,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监护的种类 1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制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当。3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条件:a、被遗嘱指定的人同意监护 b、指定对被监护人有利的 c、扶养子女一方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生父母对子女的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 4监护人应承当相应责任-法人 法人是具
23、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组织体说: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并且,法人的本质并不在于其为社会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具有区别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特征 一 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容,有一定组织构造的有机整体,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只有那些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 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
24、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1独立的组织:法人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首先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意志和执行意志的机关等。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承当财产责任的前提和依据。3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
25、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的财产责任。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方法人组织,使之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展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所谓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件,进展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设立和成立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既有法律性质的行为,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2两者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设立人,存在设立根底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法人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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