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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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序言 我国的物权制度素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三个债权独立的权益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市场导向即是受让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子等建筑物全部权一起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主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子的全部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条规定“依法获得的房子全部权连同该房子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第条规定:“以摘得依法夺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子抵押的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应该将抵押时该国
2、有土地的房子同时抵押。”应该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是均第一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子,解决的是在房地不行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子全部人间的基本权益矛盾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公司的官地使用权不得独自抵押。以乡镇、村抵押担保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拥有者其占用范围内 的官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仿佛也表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认真剖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并且国家土地管理局年月日公布的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的若干规定中均第十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全部者应赞同“在实现立法抵押权时赞同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赔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乡下处罚抵押财富转移乡村公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权须要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官地转为国有,而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进行处理。”因而可知,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宅基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全部权 互相关系从没有法律立法例定二者的权益主体一定一致,乡村房子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没有合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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