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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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人事制度改革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优势,继续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切实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素质,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以下简称聘用制教师)是指具有相应教师或专业岗位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办幼儿园从事管理、财务和保健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
2、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第四条 聘用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二)合同管理、能进能出;(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 聘用制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六条 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四)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聘用制教师计划管理 聘用制教师指标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
3、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教职工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由区委编办审核聘用制教师(含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财务和保健四类人员)控制数指标后报区委编委审定,并下达年度聘用制教师招录计划数。第八条 聘用制教师招聘办法 聘用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我区教育系统引进事业编制教师相关条件和程序执行,由区教育局拟定招聘方案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 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3 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转正,考核
4、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续聘教师可在原岗位使用,也可参加同年度区教育局制定的流动、竞岗等,涉及岗位交流和基层锻炼等需要的,须服从组织安排。第十条 聘用制教师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劳动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被聘用的聘用制教师由用人单位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含日常教育、考核以及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其工作质量、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标准参照在编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学年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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