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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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一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第二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1、第一种变更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
2、的变更。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第二种变更 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第三种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第三条 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
3、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第四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 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
4、设计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第五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相关程序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六条 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如实计算工程数量。变更后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
5、。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 第一类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 筹建处接到上级变更批示或设计单位变更意向后,经认真核实后,将工程变更通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主送总监办,并抄送驻地办、施工单位执行。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如发生的变更工程量,投标清单内有单价的可依据相关文件、变更图纸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直接计量支付.如投标清单内无单价的,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填写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及其附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驻地办初审,驻地办应在 7 日内初审完毕,并报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在 10 日内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筹建处审批。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4 日内将工程变更单价审批结果,以正式文
6、件形式通知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承包人收到文件后,填写工程设计变更令及附件,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签字确认,待工程设计变更令签署完毕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二类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 监理人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筹建处,筹建处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报送总监办。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第三类: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承包人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筹建处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组织有关科室、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承包人等有关
7、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做出处理方案并形成变更文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通知总监办。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紧急情况变更程序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遇到不可遇 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几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变更申请书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附件:变更相关表格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8、工程设计变更令 项目名称: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申请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 FJ 站、区名称 柏乡服务区 变更令号 变更项目名称 地基处理 变更部位 东区综合楼 变更理由、内容、依据摘要 依据冀高石安筹总XX X 号文件、变更单价申报表(XXX)、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FXXX),目前J6 合同柏乡服务区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工作已完成,特签发变更令。本次变更增减额(元)XXX 累计变更增减额(元)XXXXX 签约合同价 (万元)XXXXX 变更后合同价(万元)XXXX 总监理工程师 意见 签字:日期:抄送:抄报:变更令
9、附件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X 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编 号:FJX-XX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变更前 变更后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增 减 99B 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 项 合 计 变 更 金 额 项目经理: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合同部主任: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J6 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 编 号:F00 致总监理工程师 XXXXXX :根据冀高石安筹总X
10、XXX X 号文件指令增加的工程,除标书中已有的项目参照标书执行外,对下列变更项目涉及的子目号单价进行申报,请予以审批核准。附件 1:冀高石安筹总XX XX 号文件 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变工图纸、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工程单价计算表。承包人:日期: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申报单价 驻地办核准单价 总监办核准单价 发包人核准单价 901-96B 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 项 需要手签 需要手签 需要手签 驻地办意见:驻地监理工程师:日期:总监办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日期:发包人意见:日期: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附件 工 程 单 价 计 算 表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FJX
11、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 编 号:FJXXX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本变更涉及的子目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均无单价,现依据 208 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及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组价。附件:1、变更工程预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变更图纸 、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 承包人:年 月 日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 施工单位:合同号:FJX 监理单位:编 号:J XXX 监表 19 工程名称:工程测量原始数据、草图及计算结果: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发包人:注:如本表
12、计算部分容纳不下可附计算书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9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监理人:合同号:承包人:编 号:监表 致总监办:变更项目名称:变更项目简述:签字:日期:变更项目费用预测:变更项目对工期影响: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签字:日期:总监理工程师意见:签字:日期:发包人意见:签字:日期:附件1: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0 各监理人、承包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13、,特制定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筹建处反馈。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曰 .11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维护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交基(11)94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即:包括土建工程、桥涵加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及线外工程等全部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在本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一)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
15、、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于优化设计。.12 (二)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三)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
16、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第四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职能部门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总工办,总工办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审查、报批和统一管理工作;筹建处工程科及石家庄、邯郸分部、房机科、交通设施与安全科、地方科分别参加与之相关的变更方案初审和变更工程量审核,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审核和变更后计量支付工作.第二章 变更原则、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变更原则(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
17、的要求。(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资料要求和深度等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标准及质量要求。(三)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13、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而又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釆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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