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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经济法复习题参考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46D 47.B 48.B 49.A 50.D 51.A 52.B 53C 54B 55A 56C 57D 58C 59D 60(plus)A 60B 61B 62D 63D 64B 65A 66C 67A 68D 69B 70C 71A 72B 73D 74C 75D 76C 77B 78A 79D 80C 81C 82C 83D 84D 85A 86C 87A 88C 89B 90B 91B 92A 93D 94A 95A 96D 97B 98D 99D 100B 101D 102B 103A 104B 105D 106B 107C 108
2、A 109D 110A 111C 112A 113B 114C 115B 116A 117C 118A 119A 120C 121A 122A 123A 124A 125D 126D 127D 128A 129A 130D 131D 132C 133A 134A 135C 136B 137B 138C 139C 140B 141D 142C 143B 144A 145D 146B 147D 148C 149C 180D 181B 182D 183D 184C 185C 186D 187C 188D 189D 190D 191A 192A 193C 194A 195C 196A 197C 198
3、A 199C 200C 201A 202C 203D 204A 205A 206B 207A 208C 209B 210A 211B 212C 213C 214C 215C 216A 217C 218C 219A 220C 221A 222C 223A 224D 二、多项选择题 31CD 32ABCD 33ABCD 34BCD 35BCD 36ABD 37ABCD 38ABD 39ABCD 40ABCD 41ABC 42ABC 43CD 44AD 45ABCD 46BCD 47BC 48ABCD 49ABCD 50ABCD 51ABC 52ABC 53ABCD 54AB 55ABC 56ABC
4、D 57BD 58ABCD 59AC 60ABCD 61AD 62ABCD 63ABCD 64CD 65ABCD 66BC 67AD 68ABCD 69ABC 70ABC 71ABCD 72AD 73ABCD 74ABCD 75CD 76AB 77ABC 78BCD 79ABC 80AD 81BD 82ABD 83ABC 84ABCD 85ABCD 86ABCD 87CD 88ABCD 89ABCD 90ABCD 91ABCD 92ABCD 93CD 94BCD 95ABCD 96BD 97ABC 98ABCD 99ABC 100BCD 121ABCD 122ABC 123BC 124ACD
5、125ABC 126AD 127ABD 128ABCD 129ABCD 130ABCD 131ABC 132ABD 133ABCD 134ABCD 135BD 136ABC 137ABCD 138ABD 139ABC 140ACD 141ABCD 142ACD 143BCD 144BCD 145BD 146ABD 147ABC 148ABCD 149BC 150BC 三、案例分析 7、(1)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成立。依合同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2)甲 20 号中止合同的履行,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是合法的。因为甲有确切的
6、证据证明乙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合法的。(3)若乙方未及时提供担保,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4)不合法。因为甲方迟延交付是因为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但甲方须出示有关 2 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方可免责。8、(1)甲、乙、丙、丁四公司的协议约定符合规定。本案例中,振兴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规定。(2)乙退出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乙的退出,但乙应当赔偿应违约给甲、丙、丁造成的损失。(3)对丙的要求,振兴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7、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将自己部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B、丙、丁放弃优先购买权。9、(1)A 公司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题中,B 公司迟延履行,经 A 公司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没有交货,因此,A 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2)B 公司收到 A 公司的通知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即告解除。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
8、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3)A 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可并用。10、(1)可以。劳务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出资方式之一,但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2)首先须经其他合伙人即甲和丙的一致同意;其次,在同等条件下,甲和丙对乙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有效。因为甲取得了合伙 企业事务执行权,他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戊对甲的权限不知情也没有知情的义务,故该合同有效
9、。1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
10、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2、(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 3 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法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
11、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了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
12、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3、(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
13、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14、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
14、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规定表明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知悉真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住宅电话消费中,消费者了解话费的详细情况就是行使自己在电信消费方面的知情
15、权,电信部门有责任向消费者说明服务的一切真实情况,有义务回答消费者对收费明细内容的询问,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4 15、(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2)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48 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
16、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6、(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17、()家俱店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
17、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家俱厂违反了此案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责令家俱店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8、(1)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9、(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
18、函的行为属于邀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成立。(2)食品公司与建设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建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公司对要约并未做出承诺,所以,而只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建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食品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建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20、(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
19、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甲某在展销会上购买所展销的电冰箱,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展销会结束之后,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 A 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休息、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 B 电冰箱厂提出赔偿要求。但是由于 B 电冰箱厂已被合并到 C 厂,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5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也可以直接向 C 厂提出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要求。(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请
20、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A 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1 分)。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分)。(2)丁的主张不成立(1 分)。退伙人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3)戊的主张不成立。(1 分)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分)。(4)乙、丙的主张不成立(1 分)。普通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必须清偿全部债务(2 分)。(5)甲聘任外人李某为合伙企业
21、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合法(1 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经营管理工作,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分)。(6)D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1 分)。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 分)。(7)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情况(1 分)。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2 分)。22、(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1 分)。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分)(或
22、:虽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 70 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 8 月 20 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1 分)。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 分)(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 9 月 5 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1 分)。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 分)(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分)。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
23、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虽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 70 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 8 月 20 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 9 月 5 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
24、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2)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 A 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运用“严格责任原则”(3)生产保护器的 B 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某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其不承担责任。(4)消费者赵某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
25、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某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额度。25、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执行工作的行为后果由企业承担,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请求解除合同,因为 A 公司构成
26、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26、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6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7 北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北桥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27、(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虽然未签字盖章,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2)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
27、合法。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停履行。(3)乙的要求合法。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即追究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任事由,本案中不存在免责事由,所以乙的要求合法。(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丙不具备免责事由。28、此案中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做法及其不合法的理由如下: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 1/3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7 第二,本案例中股东 6 月 5 日接到会议通
28、知,6 月 7 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本案例中仅代表 3/5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 2/3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9、(1)作为买卖合同,贷款一般与合同交易没有直接联系,该合同属于履行方式存在重大误解。另外合同的相对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而符合重大误解法定构成条件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即供货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也可要求按照货到付款这样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2)草案与正文的对比可以证
29、明,合同文本不符合买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属于对质量条款有重大误解。买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3)客户要求为口头约定,即便科研所同意,也不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根据,只能以正式合同的条款作为履行合同的根据。科研所按照正式合同履行并不构成违约。30、(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能从 2008 年 1 月开始起算。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2008 年 1 月是张某取得该专利权的时间,并非是申请日,因此并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