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仓库物资标识及追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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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编辑、可修改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制定每批入库之物料(原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以利于制造、仓储等作业辨识,并为品质责任追溯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章。1.2.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种原物料、半成品、成品之标识及追溯,均适用本规章。1.3. 权责单位1)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 产品标识规定2.1. 原物料之标识1) 供给商提供之每批物料,其每一包装容器外,应贴上供给商之产品标签,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编号、规格、数量、供给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必要时就标识供给商作业单位或人员
2、,以及产品保质期等。2) 原物料进厂后,仓库点收人员提供物料待检卡,由供给商送货人员填写后贴在该批物料外包装上。待检卡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编号、规格、数量、供给商名称、交货日期等。3) 品管部IQC人员依照进料检验规定对原物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在待检卡上盖上“合格”(允收)、“不合格”(拒收)、“特采”(让步接收)字样之印章,并签署姓名、检验日期。4) 合格或特采物料入库后,至制造单位使用完之前,每一包装容器之标签及整批物料之待检卡均不可撕毁。2.2. 半成品之标识1) 制造部各单位在生产加工完成之半成品入库前,应在其包装容器外贴上标签卡。标签卡应填写下列内容:物料名称、编号、规格、数
3、量、制造命令、客户、制造班组(必要时填入作业人员姓名)、生产日期等。2) 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对每批半成品,送品管检验前,应贴上该批物料之待检卡。待检卡应填写下列内容;物料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制造命令、客户、制造班组、生产日期等。3) 品管部FQC人员依照最终检验规定予以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在待检卡上盖上“合格”、“不合格”、“特采”字样之印章,并签署姓名、检验日期。2.3. 合格或特采物料入库后至后工程使用完之前,每一包装容器之标签及整批物料之待检卡均不可撕毁。1) 成品包装之标识同半成品标识方法(标签卡、待检卡)。2) 每一历史唯物主义应根据国家(或产品销售国)相关的产品质量法规的规定,标识生产日期、使用期限(保质期)、生产批号等内容。3. 产品追溯规定3.1. 产品追溯方式出现产品品质问题需追溯时,可从下列方式入手:1) 产品之生产批号、日期。2) 产品或物料之标签卡、待检卡。3) 各种产品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4) 生产日报表及相关生产记录。5) 其他可追溯之方式。作者精心整理,如有需要,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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