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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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可修改、可编辑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
2、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
3、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 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
4、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
5、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 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 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 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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