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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一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二.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的条件(一)具有中
2、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三三.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3、(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八)
4、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四四.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发布公告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笔试面试-考考察体检察体检-公示审批公示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 1年。年。五五.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5、考核结果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六六.公务员的奖惩公务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种。七七.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 1.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
6、方直接隶属于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务工作。2.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7、当回避: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法一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8、规范系统。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1)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 AA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BB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2 2)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定应当具有理性,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和适度。二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1.1.行政主体:
9、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的组织。2.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范围 1 1)中央机关与机构)中央机关与机构 2 2)地方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3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1.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
10、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2.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例题例题】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A A某长江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某长江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 6:00210021:0000非机动车不得上桥非机动车不得上桥”,落款为该
11、市公安局,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 B某区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长江大桥的某区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长江大桥的人员处以人员处以100100元的罚款元的罚款C C某县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某县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同应报经本局鉴证D D某县劳动局对本辖区内某企业与其员工间的劳动合同某县劳动局对本辖区内某企业与其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予以鉴证【例题例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A.A.公路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通知公路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通知 B.B.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制
12、定的规范性文件C.C.对新华小区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对新华小区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 四四.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1.1.概念概念: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2 2)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3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 5)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A.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针对一个违法
13、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罚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罚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B.B.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罚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处罚种类。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处罚种类。【例题例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
14、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罚C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己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对一个违法行为己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种类的处罚(6 6)裁执分离原则)裁执分离原则 例外情况:例外情况:20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在边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去指定缴款处缴款确有困难,要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去指定缴款处缴款确有困难,要求当场
15、收缴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求当场收缴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2.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1 1)人身罚:行政拘留)人身罚:行政拘留 2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照 4 4)申诫罚:警告)申诫罚:警告【例题例题】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2009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第2222题)题)A.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B.B.
16、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C.C.对严重违反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与开除处分的公务员给与开除处分 D.D.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金3.3.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1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政处罚。3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
17、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程序 1 1)简易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适用的处罚类型限于)简易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适用的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元以下的罚款处罚。2 2)一般程序)一
18、般程序(1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2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3 3)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并作出决定。(4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5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 6)送达:要求在)送达:要求在7 7日内送达。日内送达。(7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执行:被处罚人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5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以履行。3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第四十
19、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 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2)(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4)(4)其他较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重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赔偿1.概念: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的损害赔偿。2.行政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赔偿。七.行政复议 1.1.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
20、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2.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 1)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2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3 3)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3.不能行政复议的范围:不能行政复议的范围:1 1)内部行政行为,如内部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如内部处分等。2 2)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对民事争议的调解 3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
21、方人民政府及(但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时候一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时候一并提出)并提出)4.4.行政复议管辖(见行政复议管辖(见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12-1512-15条)条)1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
22、直领导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议。2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2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 4)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例题例题】1.1.某市政府所属某市政府所属A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作出
24、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 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A.AA.A机关机关B.BB.B机关机关C.C.市政府市政府D.D.省政府省政府 2.2.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有()A A对行政法规不服的对行政法规不服的 B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C C对国家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满的对国家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满的 D D对行政机关对土地使
25、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2.回避原则(见第回避原则(见第4747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
26、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略)(略)2.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27、、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 (3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28、9 9)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1.1.原告原告 2.2.被告被告(见(见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2525条)条)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
29、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是被告。3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地域管辖
30、(见行政诉讼法第17-20条)1.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1、管辖。4.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五.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例题例题】1.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A A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B B第一审庭审第一审庭审结束前结束前C 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D D生效判决作生效判决作出前出前 2.2.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为审判参照的是()A A行政规章行政规章B B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C C行政法规行政法规D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