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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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所谓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是指在诉讼理论上,对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以及诉讼任务得以圆满完成的有关制度与程序的概括性表述,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期间期间一、期间的概念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二、期间的种类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1、法定期间
2、、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指定期间、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三、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为期间届满的日期。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四、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四、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1、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2、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第二节 送达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特征一、送达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向任命法院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2、送达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3、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交的是诉讼文书。二、送达方式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邮
5、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三、送达的效力三、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1、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
6、2、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意义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1)制裁民事违法行为。(2)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开支。(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4)促进民事纠纷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上的合理分流,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二、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二、征收诉讼费
7、用的基本原则1、依法收费原则、依法收费原则(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法律规定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2、司法救助原则、司法救助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3、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2)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8、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三、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三、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制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四、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四、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用交纳办法)1、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2、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五、诉讼费用的负担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所谓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败诉人负担的一般原则,同时辅之以当事人协商负担、法院直接决定负担和自行负担等其他诉讼费用负担规则。1、败诉
9、人负担、败诉人负担 根据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1)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但胜诉人自愿承担的除外。(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他们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当事人协商负担、当事人协商负担(1)根据交纳办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2)根据交纳办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根据交纳办法第38条第2
10、款的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3、法院直接决定负担、法院直接决定负担根据交纳办法第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4、自行负担、自行负担(1)根据交纳办法第32条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2)根据交纳办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3)根据交纳办法第37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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