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蓝色封面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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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法政分院法政分院 梁美英梁美英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的开始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第五节第五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第七节第七节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破产初印象:破产初印象:企业破产的谜团企业破产的谜团http:/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当当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一定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一定
2、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1、企业破产界限: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界限: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一般存在多个债权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一般存在多个债权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各债权人公平受偿3、是一种有法院介入的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一种有法院介入的特殊的诉讼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二)破产法1、概念:调整破产程序中,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以及其他破产、概念:调整破产程序中,法院和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
3、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事人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2)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u 合伙企业破产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性规定合伙企业破产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性规定二、破产制度的功能二、破产制度的功能1、直接功能、直接功能(1)保护债权:终止债务拖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取得公正的清偿效果)保护债权:终止债务拖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取得公正的清偿效果(2)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2、间接调整作用:、间接调整作用:(1)淘汰作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4、)淘汰作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2)约束作用: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约束)约束作用: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约束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的开始一、破产开始的要件一、破产开始的要件(一)破产能力(一)破产能力1、我国破产法采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我国破产法采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2、企业破产法在肯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同时,规定合伙、个人独资经、企业破产法在肯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同时,规定合伙、个人独资经营等非企业法人的企业组织,亦可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营等非企业法人的企业组织,亦可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3、但依照现行破产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商事主、但依照现行破产法,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5、包经营户及其他商事主体的自然人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体的自然人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二)破产原因(二)破产原因1、清偿不能: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清偿不能: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状态。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的一种客观状态。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二、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一)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提出:(二)提出:1 1、破产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
6、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2 2、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三、破产受理三、破产受理(一)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一)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1 1、属地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地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2、级别管辖:与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企业登记管理相适应、级别管辖:与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企业登记管理相适应(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 1、受理程序、受理程序(1 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
7、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 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 2)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破产申请、受理程序决决定定受理受理提出提出申申请法院法院审查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决决定定不受理不受理不服可不服可上诉上诉债权人申请的,通知债债权人申请的,通知债务人提交相关材料务人提交相关材料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2 2、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
8、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1 1)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如实回答、列席会议、不得离开、不得新任妥善保管、如实回答、列席会议、不得离开、不得新任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 2)对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对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3 3)对债务人其他案件的影响:)对债务人其他案件的影响:n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债权人凭生效法律债权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文书向
9、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法院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n已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已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n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未开
10、始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未开始的)n破产申请自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不得撤回(受理前可以)破产申请自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不得撤回(受理前可以)第二节 破产的开始(4 4)管理人的产生及事务处理)管理人的产生及事务处理A A、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B B、事务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事务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u管理人管理人2 2个月内未通知的,或自接到对方当事人催
11、告个月内未通知的,或自接到对方当事人催告3030日内未答复的,视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解除合同;u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提供相应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界限的实质是(破产界限的实质是()A A、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管理不善 B B、造成严重亏损造成严重亏损 C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D、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与管理人制
12、度(一)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一)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物的专业人员。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物的专业人员。(二)破产管理人制度(二)破产管理人制度1 1、概念:、概念:P161P1612 2、目的: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目的: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一)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一)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1、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
13、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的组成:(1)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2)个人:法院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个人:法院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A、不得担任的情形:、不得担任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
14、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B、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职责(二)职责1 1、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2、在法院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解、在法院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解破产债务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债务人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3 3、具体职责:、具体职责:P163P1634
15、 4、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行为:P163P163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一)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一)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构成:(二)构成:1 1、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1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未到期
16、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债务人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的利息(2 2)下列财产例外:)下列财产例外: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依照法律
17、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破产企业的职工住
18、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依法不能扣押的财产。依法不能扣押的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1)管理人通过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债务及追回在外财产取得的财产;(2)管理人代破产企业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取得的财产;(3)破产财产孳息取得的财产;(4)因转让或出售破产企业的投资权益、有价证券等所得;(5)其他合法所得3、应由破产
19、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4、投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投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1 1、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1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
20、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五)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2条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2、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四)追回权(四)追回权1、
21、概念:、概念:P1652、情形:、情形:(1)管理人对无效和被撤销行为的财产追回权)管理人对无效和被撤销行为的财产追回权(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破产法破产法第第33条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
22、财产的;(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五)取回权:(五)取回权:1 1、权利人的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 2、出卖人对在途物的取回权:、出卖人对在途物的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物向
23、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六)债权人的抵消权(六)债权人的抵消权1 1、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张抵销。2 2、条件:、条件:(1 1)抵消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抵消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2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债或次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
24、债或次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消,但有例外(抵消,但有例外(P167P167)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 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可抵销 B B 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销 C C 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的债务也可抵销 D D 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
25、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配前先行抵销(六)别除权(六)别除权1 1、概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已作为其、概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已作为其债权担保物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担保物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2 2、特征:、特征:(1 1)是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2 2)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 3)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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