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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安健环监察人员管理制度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 充 分 发 挥 安 健 环 监 察 人 员 的 作 用 , 有 效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情 况 , 同 时 着 力 提 高 安 全 监 察 力 度 , 防 范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安健环监察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各(工程、运营)项目部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第 二 章 岗 位 要 求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逐步完善安健环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全公司安健环监督检查、考核、会议等。第五条各厂站、项目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本单
3、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安全考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第 六 条 各 厂 站 、 项 目 应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 从 业 人 数 实 际 情 况 等 , 依 法 配 备 专 ( 兼 ) 职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 制 定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 危 险 源 辨 识 监 控 、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等 工 作 。 第七条规模及人数较少的项目,项目经理应作为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工
4、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第 九 条 安 健 环 监 察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一)应具备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考核证等资质。(二)鼓励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员等执业资格。( 三 ) 安 全 资 格 证 ( 考 核 证 ) 取 证 及 复 审 培 训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等 , 由 所 在 单 位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相 关 培 训 安 排 和 费 用 报 销 。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 组 织
5、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健 环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健 环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驻项目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组织或督促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健环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 督 促 落
6、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 (八)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以及合同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的实施。第十一条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有权对相关单位以及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给予主动配合。第 十 二 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险 情 、 违 章 时 , 应 当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必 要 时 下 发 隐 患 ( 险 情 ) 整 改 通 知 单 。 现 场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 险 情 )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时 , 立 即 指 令
7、停 工 等 、 督 促 排 除 隐 患 ( 险 情 ) 等 。 第十三条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安健环监察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 十 五 条 安 健 环 监 察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与 义 务 ( 不 限 于 )
8、 : (一)可果断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措施;(二)在有关指挥人员未到位前应立即进行协调、指挥有关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第 十 六 条 安 健 环 监 察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时 , 应 文 明 执 法 , 对 现 场 发 现 的 违 章 行 为 , 在 纠 正 其 做 法 可 能 带 来 的 危 害 时 , 要 当 面 解 释 清 楚 , 不 得 简 单 粗 暴 , 以 利 于 营 造 良 好 的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 第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按照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有隐瞒事
9、故情节或处理不当时,应当组织重新调查取证,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四章备案与管理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专 ( 兼 ) 职 监 察 人 员 名 单 及 通 讯 方 式 应 报 集 团 公 司 安 全 监 察 部 备 案 。 人 员 发 生 岗 位 变 动 、 调 离 等 不 在 安 全 监 察 岗 位 时 , 应 重 新 报 备 。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部、各厂站、项目应创造条件,经常性组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包括组织行业先进企业或项目的参观交流等,促进其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理念,持续提升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职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条公司对在安健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进行奖励,并在年度评先中优先考虑。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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