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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时 , 应 当 明 确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2、 企 业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以 及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拟 担 任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 三 类 人 员 ” )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3、,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 五 条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查 验 承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有 关 “ 三 类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持 证 情 况 , 发 现 其 持 证 情 况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或 施 工 现 场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立 即 整 改 。 施 工 企 业 拒 不 整 改 的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接 到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 应 当 责 令 施 工 企
4、 业 立 即 整 改 。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 八 条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动 态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并 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薄 弱 、 事 故 频 发 的 企 业
5、 作 为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点 。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第 十 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符 合 下 列 情
6、形 之 一 的 ,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于 作 出 最 后 一 次 停 止 施 工 决 定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同 时 抄 报 设 区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工 程 承 建 企 业 跨 省 施 工 的 , 通 过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抄 告 ) 提 出 暂 扣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建 议 , 并 附 具 企 业 及 有 关 工 程 项 目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和
7、证 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降 低 的 相 关 询 问 笔 录 或 其 它 证 据 材 料 。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 ) 施 工 企 业 承 建 工 程 经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后 , 整 改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或 拒 不 停 工 整 改 的 。 第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8、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工 程 承 建 企 业 跨 省 施 工 的 ,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将 事 故 基 本 情 况 书 面 通 报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 同 时 附 具 企 业 及 有 关 项 目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和 证 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降 低 的 相 关 询 问 笔 录 或 其 它 证 据 材 料 。 第十三条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
9、)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可以直接复核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被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及时向颁发管理机关反馈复核结果。第 十 四 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进 行 复 核 , 对 企 业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企 业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 属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或 者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 依 法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10、 可 证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 )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的 ,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 0 至 9 0 日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 )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暂 扣 时 限 为 在 上 一 次 暂 扣 时 限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3 0 日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
11、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 2 个 月 内 同 一 企 业 连 续 发 生 三 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 十 八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暂 扣 期 间 ,
12、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不 得 承 揽 新 的 工 程 项 目 。 发 生 问 题 或 事 故 的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整 改 , 经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
13、生产许可证。第 二 十 一 条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建 立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动 态 监 管 激 励 制 度 。 对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 连 续 三 年 及 以 上 未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在 评 选 各 级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 文 明 工 地 、 优 质 工 程 等 时 可 以 优 先 考 虑 , 并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在 监 督 管 理 时 采 取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 第二十二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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