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泰生物: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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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业务规范 ”
2、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针对诺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3、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11 月 20 日,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 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10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4、2020 年第 10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 2021 年 4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220 号)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
5、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南京蓝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投资” ) 、中信证券诺泰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诺泰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共 2 名战略投资者。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 第六条关
6、于战略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二)二)战战略略配售的股票数配售的股票数量量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99.4392万股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规模为 5,329.595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00%,未超过 20%的上限,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上述战略投资者中,根据业务指引 ,蓝天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蓝天投资跟投比例为 5.00
7、%,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00%,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蓝天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 即 266.4797 万股。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8、诺泰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 532.9595 万股,同时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规模(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16,241.5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诺泰生物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三、关于参关于参与本次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
9、取标准(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规范 、 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蓝天投资和诺泰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1、蓝天蓝天投资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蓝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19 年 6 月 17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MA1YK1YU3J 注册资
10、本 50,000.00 万元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及其相关咨询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蒋晓刚 股东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董事长:蒋晓刚,总经理:金明炜 经核查蓝天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蓝天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蓝天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蓝天投资系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南京证券系蓝天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蓝天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蓝天投资系南京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东南巨石价值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2.3141%的股权,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
12、本次发行前,蓝天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蓝天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蓝天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同时,根据蓝天投资出具的承诺, 蓝天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蓝天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蓝天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诺泰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诺泰生物员工参与
13、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1 年 3 月 17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3 月 18 日 备案编码:SQD104 募集资金规模:16,241.5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的约定, 管理人拥有的权利如下: “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1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事宜,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八)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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