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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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五五月月 3-1-2-2 目录目录 目录目录 . 2 声明声明 . 3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名称 . 4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5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2、 6 六、保荐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必要性 . 9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保荐人承诺事项 .10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1 一、保荐结论 .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1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5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7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 29 八、保荐机构关于自身及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 29
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3 3-1-2-3 声明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4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
4、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保荐人”、“本机构”或“中信证券”) 。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熙颖、 胡璇为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孙家政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李东杰、李浩、罗裕佳、林楷、郑志海、张浩然、赵迎旭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熙颖,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总监,拥有10 年投资银行经验,在 A 股 IPO、A 股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负责或参与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5、(主板)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主板)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创业板)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创业板) 、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科创板在审)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主板)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主板)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主板) 、山东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板) 。 胡璇,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作为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在审企业情况: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6、 (科创板) 。最近三年内,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完成的项目: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主板)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主板)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板) 。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孙家政, 男, 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9 年投资银行经验。曾参与或主持了金石资源、天池矿业、北国商城、新天绿色3-1-2-5 能源、三棵树、天合光能等 IPO 项目;华友钴业再融资、中信重工重大资产重组、银隆新能源及微宏动力的私募股权融资相关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
7、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2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洁茹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11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9 月 11 日至长期 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 288 号石羊工业园 邮政编码:610093 联系电话:028-85750702 传真号码:028-84215895 互联网网址:http:/ 电子邮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牛育琴和证券事务代表刘凤娟,联系电话 028-85750702。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8、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本保荐人本保荐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人本保荐人 5%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其他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其他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发行人人的股东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的股东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持有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份,国鼎实创持有的股份,国鼎实创持有发行人发行人 2.58%2.58%股份,本保荐股份,本保荐人人以及直接或间接以及直接
9、或间接3-1-2-6 持有持有本保荐人本保荐人 5%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穿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穿透后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透后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 0.00.00 01%1%。除该等情形外,。除该等情形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通过其他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
10、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11、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 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 内核部根据 证券法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项目风险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3-1-2-7 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中信证券保荐类项目内核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现场审核 本机
12、构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尽职调查、辅导阶段的跟踪程序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部。 内核部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即内核部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抽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现场内核情况撰写现场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内核申报及受理 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 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组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部报送内核材料。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部, 内核部将按照内核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
13、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 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在与项目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 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外聘会计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
14、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机构内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或备忘录, 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相关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3-1-2-8 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项目审核期间,由内核部审核人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4、项目内核会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
15、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项目审核情况报告 ,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 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证监会。 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机构内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质量控制组等内控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三类: 无条件同意、 有条件同意、 反对。 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 内核委员如选择有条件同意、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 每个项目所获赞成票
16、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 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反馈意见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补充、修改及完善申报材料,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安排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后,项目组还须将证监会/交易所历次书
17、面及口头3-1-2-9 反馈意见/问询函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部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7 月 7 日,中信证券内核部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 对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了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六、保荐人聘
18、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必要性 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大、发展速度较快,中信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作为本次 IPO 的券商会计师,并与对方签署专项顾问服务协议 。天职国际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5 日,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资质。 天职国际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收集、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整套上报中国证监会申报文件,就中信证券所提出的相关会计财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等。基于天职国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本次服务费分三个阶段支付:自专项顾问协议生效且中信
19、证券收到天职国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专项顾问服务费人民币拾玖万贰仟元整;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决定,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且中信证券收到天职国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专项顾问服务费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元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项目且中信证券收到天职国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阶段专项顾问服务费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元整。 3-1-2-10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
20、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 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 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 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1、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11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22、册管理办法(试行)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23、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行
24、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1-2-12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
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审天健审2022021 1 1111- -167167 号号) ,发行人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4,600.33 万元、29,720.06 万元、34,202.8634,202.86 万元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80.74 万元、8,276.12 万元、12,114.9712,114.97 万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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