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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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二二二零零年年五五月月 发行保荐书 3-1-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特智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缪兴旺、高立金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2、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保荐书 3-1-1-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3、(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保荐代表人姓名 本保荐机构指定缪兴旺、 高立金担任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缪兴旺 缪兴旺,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注册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过益盛药业(002566.SZ)首次公开发行、蓝英装备(300293.SZ)首次公开发行、热景生物(688068.SH)首次公开发行、广安爱众(600979.SH)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缪兴旺先生在保荐业
4、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高立金 高立金,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注册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过隆基机械(002363.SZ)首次公开发行、益盛药业(002566.SZ)首次公开发行、蓝英装备(300293.SZ)首次公开发行、新天药业(002873.SZ)首次公开发行、热景生物(688068.SH)首次公开发行、广安爱众(600979.SH)非公开发行、汉鼎宇佑(300300.SZ)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高立金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发行保荐书 3
5、-1-1-3 (三)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三)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魏翔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卓、王禹、徐媛媛、刘晓宁、万全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魏翔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执业经历情况如下: 魏翔,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魏翔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发行人情况二、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
6、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代理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8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17号 邮政编码 266200 电话 0532- 8859 8088 传真 0532- 8859 8088 网址 http:/ 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销售:服装鞋帽、服饰、皮革、箱包制品、针纺织品;医疗器械开发、制造、销售;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文化交流策划,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有效期限以经营许可证为准) 。 (依法须
7、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3-1-1-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8、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 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质量控制、内核委员会审核。其中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由独
9、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交易录入团队负责, 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法律部负责, 立项委员会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副总裁及以上级别经公司确定的专业人员构成。质量控制主要由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门、合规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内部控制部门人员,委员大名单由主席确定和调整;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外部委员。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合规法律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必须在履行完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并经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审核以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
10、材料。 发行保荐书 3-1-1-5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以及相关内控部门对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利益冲突消除、客户接纳、立项审查等程序,通过事前评估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 是对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
11、控制,提高本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6日,本保荐机构召开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参加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共有7名,参与本次内核表决的委员为7名,符合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 经表决,本次内核委员会通过本项目的审核,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本保荐机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业务管
12、理与质量控制部、 合规法律部对酷特智能项目组根据内部核查会议意见修改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 同意外报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1-6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次发行保荐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所列事项,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13、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中德证券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
14、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3-1-1-7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 关于制定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
15、 (二)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二)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议案。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认为: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 ,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
16、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发行保荐书 3-1-1-8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17、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前身为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妙服饰”),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根据瑞华会计师事
18、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20】23030009号),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59.62万元和6,867.4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17.62万元和6,208.66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58,363.73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3,190.88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9年12月
19、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8,000.00万股,本次计划公开发行新股6,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4,000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发行保荐书 3-1-1-9 3、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 【2016】 01660023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从事以定制为核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上述产品的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20、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公司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 张琰,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和管理层均能保持稳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发行人和其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21、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通过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2
22、0】23030009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保荐书 3-1-1-10 9、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20】23030004号)并经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0、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
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1、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24、,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定制服装的生产和销售, 定制服装产品作为中高端可选消 发行保荐书 3-1-1-11 费品,宏观经济波动会对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国外市场约占40%,国内市场 60%左右,国外市场主要集中在北美。若上述区域出现宏观经济增速减缓、金融危机、通货膨胀、贸易摩擦等导致消费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购买力下降等情形,则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减少服装消费进而导致对定制服装需
25、求的下滑,这将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从公司所处的服装行业整体情况来看,市场需求规模较大,行业门槛较低,服装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 个性化服装定制作为服装行业的一个新兴领域,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后对服装消费升级的需要, 同时还满足了消费者个体个性化的需求;对于服装厂商而言,由于是根据订单进行生产,库存风险大大降低,同时还压缩了传统产业链的中间渠道环节,节省流通成本,提高了产品的性价比。因此,个性化服装定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群体,个性化服装定制市场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与此同时,部分传统服装厂商也看好服装定制的发展,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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