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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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2021 005 号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鑫铂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首发办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保荐管理办
2、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成员 姓名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钟昊 曾参与易天股份 (300812) 、 冰川网络 (300533) 、 麦格米特 (002851)等 IPO 项目, 美盛文化 (002699) 再融资项目, 智慧松德 (300173) 、爱康科技(002610) 、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李军 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良信电器(002
3、706) 、鹏辉能源(300438) 、山鹰纸业(600567)等 IPO 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项目协办人项目协办人 张海涛 润和软件(300339)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臻禧收购*ST 云网财务顾问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组其他成员 杨新、徐洪兴、赵鋆、方鑫宇 3-1-1-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982.75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开健 成立日期 联系电话: 2013 年 8 月 29 日 0550-2389303 传真号码: 0550-2385222 经营范围: 铝棒材及铝型材、 铝制品、
4、轨道交通车辆铝部件、 汽车铝部件、新能源光伏部件、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3-1-1-3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 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2020 年 3 月 27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
6、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0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3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2020 年 4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部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拟签字保荐代表人钟昊、李军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问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完善并逐项回复。 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保荐机构项
7、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 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5、反馈回复及更新财务数据的资料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反馈回复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 3-1-1-4 6、会后事项的资料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更新 2020 年度财务数据的会后事项资料进行了审核。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推荐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8、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9、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1-5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用计划、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10、方案、发行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 决议的有效期、 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草案)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
11、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1-1-6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17 年 8月 18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12、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13 年 8月 29 日的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
13、属纠纷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铝棒材及铝型材、铝制品、轨道交通车辆铝部件、汽车铝部件、新能源光伏部件、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铝型材、3-1-1-7 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14、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均为唐开健,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
15、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16、)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并进3-1-1-8 行了考试,确认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17、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规范运作,不
18、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3-1-1-9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涉嫌犯
19、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用记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 访谈了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与会计师
20、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 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21、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内部控3-1-1-10 制鉴证报告 ,认为:鑫铂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
22、计报告等文件及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
23、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经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 发行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1,578.74 万元、5,940.24 万元和8,373.18 万元,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发行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3-1-1-11 币 334.77 万元、3,362.73 万元和 5,097.19 万元,累
24、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982.754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为 19.04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5%,未超过 2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7,436.90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告, 近三
25、年发行人税收优惠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807.31 万元、 1,152.31 万元和 1,617.69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41.21%、16.44%和 16.02%,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发行人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分别为流动比率 1.26、 速动比率 1.05、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0.91%。本保荐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的声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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