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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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上市规则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2、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
3、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2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
4、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章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第七七条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第八八条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不
5、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第九九条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3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第十十条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
8、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 4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9、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10、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取消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 5 进行
11、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12、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
13、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 (三)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 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4、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董事会、监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且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15、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7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16、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17、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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