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公司章程(202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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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二二一年年八八月月十二十二日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 事 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
2、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0 第一节 监 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 32 第一节 重大交易 . 33 第二节 关联交易 .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三章 附则 .
3、 49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绿岛风室内空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1694705530J。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4、股 1,7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Nedfon Air System Co., Ltd.。 第五第五条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 15 号。 第六第六条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 万元。 第七第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第八条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第九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第十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5、,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实现企业稳步、持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6、,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
7、四第十四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一)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29,997,0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8176%; (二)李清泉认购 15,000,000 股,占
8、公司股本总额的 29.4118%; 3 (三)台山市振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8039%; (四)孙振德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08%; (五)李振中认购 3,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9%。 上述发起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分别以其占广东绿岛风室内空气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作为出资缴纳认缴股本。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9、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4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法以及适用于公司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1、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12、、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13、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14、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15、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16、、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17、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18、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第三十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7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19、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20、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21、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22、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23、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9 第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2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第四十二
25、二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第四十三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第四十四第四十四条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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