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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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2、规则 (2021版)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
3、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第四条 前述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2 第第二二章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第五五条条 本制度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
4、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第一
5、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第七七条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6、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3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7、 第二节第二节 存续期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
8、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9、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0、(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11、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5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
12、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在前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13、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第十九条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 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
14、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6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
15、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变
16、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7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计划财务部;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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