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大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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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零二零二零二零年年七七月月 发行保荐书 2-1-1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接受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大地” 、 “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王僚俊、李文进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2、表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所涉及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发行保荐书 2-1-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保荐
3、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一)保荐保荐机构机构名称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僚俊、李文进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王僚俊王僚俊 王僚俊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的项目有: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4、票项目、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王僚俊先生曾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王僚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李文进李文进 李文进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的项目有: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5、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李文进 发行保荐书 2-1-3 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他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赵静劼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赵静劼,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2018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中德证券,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其他项目组成员、其他项目组成
6、员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嵩飏、李详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情况二、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文名称: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英文名称: Zhongya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人民币 7,288.1484 万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王立建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5 日 住住 所:所: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12 号 6 层 1 单元 602 邮政编码:邮
7、政编码: 100041 联系联系电话:电话: 010-6880 9559 传传 真:真: 010-6880 0097 网址:网址: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投资者关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管理部 负负 责责 人:人: 刘艳 发行保荐书 2-1-4 (二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三、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8、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中德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中德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四、保荐保荐机构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一)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的内部审核程序
9、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 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质量控制、内核程序。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由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交易录入团队负责, 立项委员会由各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法律部门负责,质量控制主要由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 内核委员会由资深业务人员、 内部控制部门人员 (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人员)以及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的外部委员组成。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合规法律部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必须在履行完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 并经合规
10、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发行保荐书 2-1-5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报送材料。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以及相关内控部门对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 客户接纳、 立项审查等程序, 通过事前评估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程序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内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有关内核审查要求
11、而制定的, 是对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本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均需通过内核程序后, 方可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二)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中岩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情况如下: 2019 年 4 月 19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中岩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表决,本次内核委员会通过本项目的审核,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本保荐机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 合规法律部对
12、中岩大地项目组根据内部核查会议意见修改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 同意上报中岩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报文件。 发行保荐书 2-1-6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中德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所列事项,中德证券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3、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中德证券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2
14、-1-7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一)本次发行相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董事会决决议议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审议的议案 。 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调整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金额。 2020 年 1 月 19 日
15、,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有关发行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2020 年 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批准报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019 年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 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 10 月增资股份支付费用会计处理的调整方案 、 关于重新出具财务报告的议案 。 2020 年 4
16、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前期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定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 、关于批准报出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工程结算会计处理差错更正的议案 、 关于重新出具财务报告的议案 、 关于批准重新报出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发行保荐书 2-1-8 (二二)本次发行相关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审议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对本次发行上市中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价格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实施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2020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18、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有关发行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中德证券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
19、情况如下: 发行保荐书 2-1-9 (一)(一)关于发行人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
20、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对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及创立大会文件、历次修改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历次变更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和创立大会
21、文件,公司系于 2015 年 9月 25 日由北京中岩大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发行保荐书 2-1-10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设立以及历次增资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岩土工程、环境修复等领域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22、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发行人和其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规、规范运行范运行 (1)根据对公司现有有效的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文件以及公司历次三会会议文件等的核查,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23、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经过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24、明确结论意见。 ( 4 )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XYZH/2020BJA80003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 发行保荐书 2-1-11 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
25、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历次三会会议文件等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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