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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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 关于关于浙江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保荐人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3-1-2-2 关关于于浙江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 、 “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2、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 。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
3、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胡安举先生:于 201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3-1-2-3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配股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4、文)保荐代表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协办人,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潘志兵先生:于 200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IPO、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IPO、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
5、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的保荐代表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的项目主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彭文婷,于 2016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执行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程超、赵欢、赖天行、先庭宏、谢望钦、张澳、汤俊怡、张莞悦。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日期: 2011 年 10 月 21
6、 日(2018 年 7 月 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 联系方式: 0577-88823999 业务范围: 时尚创意设计,文化创意设计、图案设计、鞋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儿童用品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3-1-2-4 转让;销售(含网上销售) :鞋、皮具、服装、面料、帽子、饰品、眼镜、鞋底、箱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在持股关系、控
7、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4.32%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8、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 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9、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3-1-2-5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 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 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 项目执行与
10、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 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
11、)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 初审会后, 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 (以3-1-2-6 下简称“内核会议” )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 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
12、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 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核查,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
13、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 本机构已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1-2-7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15、。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16、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8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
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2019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18、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3-1-2-9 4、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19、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1)其中,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6,0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费、承销费、审计费
20、及验资费、律师费、发行上市及登记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持有创业板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对象。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 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 7)发行方式 3-1-2-10 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
21、式承销。 9)本次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其中,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其中,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序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万元) 预
22、计募集资金使预计募集资金使用额(万元)用额(万元) 1 设计、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26,873.05 26,873.05 2 年产 200 万双鞋履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678.63 10,678.63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107.34 10,107.34 4 补充营运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合计 57,659.02 57,659.02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相关自筹资金。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
23、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所需资金, 超出部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3-1-2-11 易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立信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
24、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四)部分。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情况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
25、职调查工作准则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3-1-2-12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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